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备受关注,海牙仲裁庭已经宣布将于7月12日公布最终裁决结果。一些西方国家和媒体似乎知晓裁决结果将对中国不利,早早开始敦促中方接受裁决。但中国对仲裁案的立场十分明确,即“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中国反对南海仲裁案有充分的国际法理依据。中国这样做不仅是在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也是在捍卫国际海洋秩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为什么中国拒绝接受和参与仲裁程序?因为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这是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因为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存在滥用争端解决程序、偷换概念和刻意掩盖争议实质的诸多问题,自始就存在瑕疵,因此缺乏合法性。
首先,菲律宾提起仲裁的诉求涉及与中国一些岛礁争议和两国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调整范围;对于海域划界问题,中国已于2006年依据《公约》298条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因而不再接受使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二,菲方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未满足《公约》规定的前置条件。根据“无争议不仲裁”的原则,提起任何强制仲裁前,双方就仲裁事项须确实存在争议。但是,例如菲律宾在仲裁中提出关于单个岛礁法律地位的问题,而中方从未就单个岛礁主张海洋权益,是一直将其当作群岛的组成部分。
《公约》也规定,提起诉讼前相关方须充分交换意见,但菲律宾从未与中国就仲裁事项进行任何沟通。菲在申诉报告中声称,因与中国的“双边磋商”以及“后续的众多沟通”都“陷入僵滞”无法解决问题而提起仲裁。这不是实话,事实上,是中方一直试图与菲律宾进行有意义的沟通而得不到回应。
因此,菲单方面提起的仲裁并未满足《公约》规定的法定前置条件。此外,菲方单方面提起仲裁也违反了其先前与中方达成的共识,即:双方承诺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争议。
为什么中国“不承认、不执行”仲裁庭即将作出的裁决?尽管《公约》288(4)条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但是该条款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国际法中不存在所谓“绝对权力”,仲裁庭作为《公约》制度下的一个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其权威和权力是所有缔约国让渡的。如果仲裁庭滥用权力,包括中国乃至国际社会有权拒绝接受裁决。我们不难看到,仲裁庭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过度任性,明显违反国际法治基本准则,动摇中国和其他国家对《公约》的信心。
虽然我们还不知道最终结果,但可以确信,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没有了解和确认中菲间存在的争议是什么,忽视菲律宾提起该案的目的和诉求的实质,刻意将其视为纯粹的《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而实际处置的内容又远远超出这个范畴。另外,中方高度关切,仲裁庭未考虑南海的特定地理框架和海洋划界态势,也就是中菲两国在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上是有重叠的。
鉴于上述,中方做出“不承认、不执行”的决定应是不难理解的。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公开支持中国关于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南海争议的立场,不少专家开始质疑仲裁庭的程序问题。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方,支持和尊重其原则和精神,我们反对的不是《公约》和强制仲裁机制本身,而是仲裁庭在审理此案中的滥权行为。
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争端都是由直接当事国之间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的。无论是双边、多边谈判,还是通过国际机制解决,其前提都是要直接当事国达成协议或者形成共识。中国对此案的主张和立场符合国际法的基本精神和国际关系实践。
仲裁解决不了中菲在南海的争议,只会刺激对立情绪,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南海沿岸存在争议的国家如不打算激化矛盾,总还需要回到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轨道上来。中国和东盟国家现在都支持通过“双轨思路”处理南海问题,即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争议,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商谈“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的努力也已取得先期成果。这个势头不应被中断。
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坚持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南海问题的处理事关和平稳定,也事关公平正义。本地区的国家需要共同努力,建立基于规则的合作机制。国际社会应支持中国和其他南海沿岸国以和平方式管控和解决争议所做的努力,尊重中国以谈判解决分歧的选择,维护国际机制特别是《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作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社科院国家全球战略智库首席专家、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特邀副理事长,英文版本刊发在美国《外交政策》杂志)
编辑:zhongbp 责任编辑:孙淑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