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但是旧法废改却没有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劳动立法的部门立法较多,不同立法机构的规范设置之间容易发生冲突。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也会导致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为了解决劳动法的规范冲突问题,在立法时,应统一立法政策,废改立同时进行,在立法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关法律规范特别是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梳理
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
然而,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需对此进行清理。
每周工作40小时还是44小时
相关规范与法律规定不太一致
一周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问及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会说,40小时。
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最迟自1997年5月1日后实施此规定。
但实践中肯定还有别的答案。
记者在一家科技类高校网站上看到,一家大型企业集团近日发布的校招信息明确写道:“长白班人员工作六天休一天(每周44小时工作制,周日休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文静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虽然实践中我们已普遍接受了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规定,但从效力层级上来说,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显然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每周正常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4小时。
对于这种新的位阶较低规定与旧的位阶较高规定之间的不一致,李文静的建议是:为避免形式上产生上述冲突,建议修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工时制度。这种修改在避免冲突的同时,还赋予了国务院一定程度的裁量权,便于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形势及时合理地确定工时制度。
李文静梳理发现,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现行两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15部部门规章和众多复函、答复、意见、通知中,多个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规范冲突问题是我国劳动法中比较多见的现象。”
沈建峰认为,原因首先在于,劳动法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政策色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做规则调整。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但是旧法废改却没有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其次,劳动立法的部门立法较多,不同立法机构的规范设置之间容易发生冲突。最后,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也会导致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沈建峰说。
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适用法律很难
李文静梳理还发现一种不一致情况,新法没有就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旧有相关规定是否需要继续执行。
比如医疗补助费相关规定。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均规定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未规定医疗补助费。
实践中,劳动者还因此与用人单位打起了官司。
2011年3月16日,孙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间为2011年3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此后,孙某因患病,自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11月2日,先后9次住院治疗。另外,自2012年8月27日开始,孙某因病未再到某公司工作。
2013年6月,孙某以其患病住院治疗、某公司在医疗期扣发工资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的问题之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