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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重庆市港口条例(草案)》《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草案)》
相关条款细微改动
本报讯(记者 杨冰 实习生 刘汀)11月21日,《重庆市港口条例(草案)》《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由于两个条例已是第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趋于一致,只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微改动。
《重庆市港口条例(草案)》对老旧码头的规定有所改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经营人可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草案)》对一审时“有关承担村镇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定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定“村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同时还规定了禁止在规模化供水覆盖且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内新建经营性供水工程,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
目前两个条例还在审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