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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
每两年对各区县开展一次集中环保督察
本报讯(首席记者 陈维灯)12月15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明年起将每两年对各区县进行一次集中环保督察。
督察主要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目标考核任务推进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处理情况;环境保护督察中提出的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其中,全市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环保“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明确的重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污染物,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环境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都将成为督察的重要内容。
在督察形式方面,我市环境保护督察将采取日常监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日常监察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专门人员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将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处理。
集中督察将采取派出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的形式开展。集中督察从2017年开始,每两年对各区县督察一次,督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和单位,采取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集中督察的形式进行。
《办法》规定,督察结果将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移交市委组织部作为评价、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需要问责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处理。被督察的区县党委、政府和有关市级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察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
此外,我市还将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快构建以信息化为基础的新型环境监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