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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9部门:公立医疗机构推“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

2017-01-06 10:22:51  来源:华龙网  作者:System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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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重庆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摘要】 今(5)日,重庆市卫计委、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用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两票制

华龙网1月5日15时52分讯(记者黄宇)今(5)日,重庆市卫计委、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用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什么是“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两票制”何时实施?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重庆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4月1日前在重庆药交所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4月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区县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经营企业并进行备案。

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时,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两票制”如何保障?

确定责任人——

《通知》明确,药品生产企业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在销售药品时,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验收票账货要相符——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收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发票及相关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生产企业开具的购销发票复印件。

鼓励第三方配送药品——

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应进行合理控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鼓励委托具有第三方物流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

谁来监督“两票制”?

《通知》明确,要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举报,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监督检查。

充分利用药交所药械交易信息全程追溯系统开展“两票制”监管,通过追溯药品流向发现问题线索,对存在异常的情况向医疗机构和企业发出警示。

对违反药品监督管理和税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提供虚假材料,故意规避“两票制”有关规定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根据药品交易监管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警告、列入不诚信名单、暂停交易、取消药交所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对索票不严、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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