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重庆废止一批卫生计生类规范性文件 引导社会办医等继续施行
【摘要】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7〕4号),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等13件卫生计生类规范性文件。
网页截图。
华龙网2月13日17时20分讯(记者 黄宇)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7〕4号),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等13件卫生计生类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等13件卫生计生类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3〕81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血吸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05〕80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6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渝府发〔2006〕138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涪陵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渝府〔2009〕21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万州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渝府〔2009〕44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忠县部分山区及边远高寒大山区生育政策的批复》(渝府〔2009〕154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10〕166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1〕282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渝办法〔2012〕75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12〕43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2〕189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2〕97号)。
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目录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法〔2011〕89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1〕170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84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50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2〕83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2〕88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123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12〕303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12〕172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