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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

2018-06-01 15:24:23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肖梦琪 韩春凤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肖梦琪通讯员韩春凤)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新标准,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610元/人月提高到650元/人月。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由610元/人月提高到650元/人月;泰兴市、兴化市由不低于520元/人月调整到不低于59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确定救助金额的基本依据。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同时,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其中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靖江市19420元/人年、泰兴市17890元/人年、兴化市16420元/人年、海陵区18680元/人年、高港区18270元/人年、姜堰区18080元/人年、医药高新区18370元/人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9620元/人年、泰兴市8770元/人年、兴化市8310元/人年、海陵区9750元/人年、高港区9140元/人年、姜堰区8650元/人年、医药高新区8930元/人年。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2100元/人月;全市孤儿分散供养标准:1450元/人月。

据了解,目前,全市共有城市低保8642人,农村低保57794人,特困供养人员25669人。根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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