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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当下电商网络仲裁立法亟待消除的障碍

2016-08-11 11:30:13  作者:SystemMaster
除了仲裁机构需升级办公系统和培训人员外,网络仲裁的障碍可归结为仲裁协议、仲裁审理和仲裁的执行三个方面,而关键在于仲裁的管辖来源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为解决网络仲裁的管辖约定,解决电子商务的网络仲裁可行性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有所突破。

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讨论中,对尽早建立在线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电商纠纷面临的传统诉讼仲裁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现在各方已没什么分歧了。但对立法具体需要解决哪些问题,至今尚未看到特别深入的研究成果。已有的研究和实践,虽然有些法院也在尝试在网上法庭处理案件,但还仅停留在尝鲜阶段,大多仅仅是提交材料、沟通信息或网络视频开庭之类,离真正的在线审判案件还有不小的差距。

而网络仲裁则不一样,虽然还没有大规模推广,但我国的理论研究实践却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目前可查到的最早的尝试,可追溯到2007年广州仲裁委员会推行的水电煤仲裁。2014年广州仲裁委升级系统,从立案审理到裁决都在线完成,真正实现了“全程在线”的网络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域名争议投诉程序广为人知,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网上争议解决中心,2009年推出了网络仲裁规则。可以说,我国的网络仲裁已领先世界并逐渐探索出了一条网络仲裁解决争议的新路。仲裁是全世界公认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其承认和执行又有纽约公约作为保障,因而通过网络仲裁方式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不仅在国内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受欢迎,在跨境电商等领域也同样具有广阔前景。联合国贸易法会议第三工作组已完成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技术指引,我国电子商务专家参与了整个过程,我国电子商务和在线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对这项工作最终达成共识还有所贡献。

通常,研究在线争议解决方案,不少人首先想到的是传统的诉讼仲裁需要本人亲自到场立案和开庭,而电子商务常常是买卖双方相隔甚远,交易平台又常常在第三地甚至第三国,如果要诉诸法律程序,交通住宿费用也很高,所以网络仲裁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不是可以明确允许采用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实现远程开庭?仲裁审理案件当然是现场开庭审理,但经双方约定或仲裁规则有规定的,也可书面审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网络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已运行了多年,都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和答辩材料,指定的专家书面审理,无需开庭),当然也可远程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实现非现场开庭(国内媒体已有过多次各地法院以QQ等即时通讯工具视频方式远程开庭,甚至一些刑事案件嫌疑人不需押解到法院,就在看守所远程视频开庭的报道)。在不少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对一些小的仲裁争议,都是允许书面审理的。总之,是否现场开庭已不是问题的关键。非现场开庭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并没有法律障碍。

那么,现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网络仲裁推广不普遍,主要的障碍在哪里呢?除了仲裁机构需升级办公系统和培训人员外,还有什么问题需立法解决呢?经过多年观察研究,我认为网络仲裁的障碍可归结为仲裁协议、仲裁审理和仲裁的执行三个方面,而关键在于仲裁的管辖来源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所以,网络仲裁关键在于解决管辖约定问题。换言之,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实践中,仲裁管辖约定存在很大困难,急切需要立法解决。

传统商务活动中,一般都有书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约定必须是清楚无歧义指向一个仲裁机构。电子商务活动,每次交易都有电子记录可查,但若每次都约定仲裁,十分繁复,不可行。如果是概括性约定,又不一定符合现在的仲裁法规定。而且,更重要的是,像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平台,如果约定一个仲裁机构,那这个仲裁机构肯定怎么都忙不过来,而全国200多家仲裁机构则清冷得没有业务。显然,一家唱独角戏,让别人都袖手旁观,怎么看都不妥。所以,在电子商务网络仲裁的管辖约定,需要与传统的合同管辖约定有所区别,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每个合同都需要有清楚无异议指向一个仲裁机构的约定,那就很难做下去。这大概就是现在网络仲裁无法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于以上的分析,要解决当下我国电子商务的网络仲裁可行性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有以下突破:首先是合同不能每个交易做一次仲裁约定,应该允许概括性约定;允许单边概括性先行约定接受哪些仲裁机构的管辖;其次,合同的约定,不是一个合同,应该是允许交易双方不同层次的多次选择结果,比如说,网站设置可以提供第一选择是选择诉讼还是仲裁,选择仲裁的进入第二页面,然后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交易对象以及不同地域,选择不同地方的仲裁机构;第三,应当要求“一对多”交易的一方(比如网店对消费者的卖方)对于何种方式解决争议作出选择并予以明示,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方才能选择向卖方已经同意的仲裁机构之一接受管辖,达成一个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

考虑到我国还普遍存在诉讼无法送达的情形,笔者建议结合考虑网络仲裁和诉讼,在电商法中还应规定,凡电子商务经营者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公示接受法律文书的地址;选择网络仲裁解决纠纷的,应当公示接受电子文书送达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如果能够通过保险等市场化的方式,由买卖双方自愿投保一些争议纠纷保险,这样在线仲裁裁决之后,能够由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取得代为求偿权后再去追偿,恶意的败诉方再通过进入征信系统等方式多管齐下予以制约,这样形成良性循环,才会有利于提升电子商务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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