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龙
12年前,陈师傅与陕西省武功县长宁镇政府签订合同,承包了一项道路硬化工程,竣工验收后至今还有7万多元欠款没有拿到手。其间,陈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胜诉,但长宁镇政府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且提出了一项分期付款计划:每年还2000元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对欠债事实没有异议,长宁镇政府就理应尽快还上对陈师傅的欠账。如果确实财政困难,也应该提出合情合理的还款方案。每年还2000元,等全部还完,陈师傅都要近百岁了,这么个还法,怎能让人接受?分期还款不是不可以,但是要对还款期限、利率变动和通胀损失等充分考虑,拿出一个能让人信服和接受的方案。
当前,我国正在倡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对每一个自然人,也对每一个法人提出诚实守信的要求,作为政府法人理应以其权威性带头守信,发挥率先垂范作用。希望该镇政府多想办法,提出合理方案,尽快偿还陈师傅的工程款,莫让镇政府信用的折扣度降到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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