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三峡工程开工建设以来,重庆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峡工程开发性移民方针和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三峡工程移民“搬得出”的主体任务基本完成,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好趋快。但三峡库区仍是全市产业发展最薄弱、就业矛盾最突出的区域,要实现移民“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还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促进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落户三峡库区(以下简称转移落户库区),加快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就业,现就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税收支持
(一)凡转移落户库区的项目,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落户企业,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区县(自治县)切块部分,万州区、涪陵区、丰都县、开县、忠县、云阳县等以工业发展为主导的区县,主要用于发展工业。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重点用于支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商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年度统筹基金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
(三)从2008年起至2010年止,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总额的30%,用于转移落户库区企业的机械、设备搬迁运输费用补助以及库区重点工业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四)从2008年起至2010年止,从三峡电站税收返还增量中每年安排3000万—5000万元作为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三峡库区重点区县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和移民就业培训基地建设。
(五)对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转移落户库区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从2008年至2010年,凡转移落户库区项目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照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八)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转移落户库区企业,享受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补贴政策。
二、提供金融信贷支撑
(九)各商业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要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转移落户库区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把转移落户库区的企业作为重点予以支持。
(十)支持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色工业园区建立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承接产业转移落户库区企业提供担保。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公司为转移落户库区的企业提供担保,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5%收取担保费用。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托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三、加强人才用工保障
(十二)为吸引跨国公司、国内著名企业的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重大项目等落户库区而引进的人才,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资性收入(不含股金分红)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适当奖励性补贴。
(十三)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凡当年新招用三峡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依次先征后返的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按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凡持有农村居民户口、年龄在16—45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点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均可享受财政的直接补贴。财政补助农民交纳培训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经审核公布的培训费的30%予以补助。
(十五)对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并实现非农就业,经各级劳务机构抽查达到85%以上合格率,同时就业时间稳定在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社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建立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源网络新增设备、软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务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适当补助。
(十六)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兴办企业,纳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兴办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户经营,减免2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免收管理费。兴办经济实体减免20%登记费。
四、加快承接产业转移载体建设
(十七)对三峡库区特色工业园区内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对三峡库区特色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三峡库区特色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级财政留成的50%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发展。
(十八)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五、创建良好发展环境
(十九)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工商、质监、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
(二十)市国土部门开设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批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属于国家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企业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二十一)保障电力供应,提高三峡库区供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供电设施建设与库区建设同步,确保项目的建设、生产用电。
(二十二)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转移到三峡库区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
(二十三)努力构建重商、亲商、助商、护商的良好环境。对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对市外来三峡库区投资的业主及其家属优先办理户口,持居住证的可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迁移民(含出市外迁和市内外迁),凡在库区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或所开办企业已被确定为三峡库区高新技术企业且3年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业主及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可申请2—4人迁入库区城镇入户。
(二十四)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转移落户库区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快办”。
(二十五)三峡库区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落户企业、对口支援企业、主城区企业向库区扩散项目并在库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主城区对口支援库区共建移民工业基地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均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十六)对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重庆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