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内外投资商以选定的合法形式投资于我县各类项目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给予投资者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优惠
(一)凡在我县新办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型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发展类的企业,还可在第4—5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在我县新办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1—3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4-5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
(三)凡在我县并购生产型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可在不低于原企业前三年平均交税基数的基础上,超交税收部分享受新办生产型企业待遇。并购停产5年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120%的严重亏损生产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可按新办企业享受免征1-3年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给予3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
(四)生产型企业在享受我县优惠政策期满三年后,增上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时引进县外资金的,新增税收超过前两年交税平均增幅部分可享受新办生产型企业待遇。
(五)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除执行前述第一、二条规定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从取得收入年份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
(六)新办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须在80%以上)的农业企业,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所得税。
(七)新办交通、水利、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中介服务类型企业,如发生有所得税,按前述第一条执行;如发生有增值税,按前述第二条执行。
(八)新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企业产值70%以上的,免征企业当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九)对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在3年内实行核定征收,第4~5年按一定比例递增。
(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购入设备的投资,报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五年内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凡享受根据纳税情况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政策的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税收奖励和返还优惠政策。
(十二)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基数内(上年出口实绩)由财 政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超基数的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奖励。新出口企业以当年实绩的60%作基数,40%视作超基数部分。
(十三)凡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而经营期未满10年,投资、经营者抽走投资或迁厂出县的,县政府将收回所免、所奖的税金。
二、规费优惠
(一)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各类企业,在办理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从注册之日起,企业经营的头5年应缴纳的行政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全免;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6~10年企业应缴纳的行政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减半收取。
(二)新办生产型企业,在安装水、电、气、电话、闭路电视时,只收材料费和安装费。其使用价格与当地企业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三)投资者收购、兼并、租赁现有企业,或与我县企业联合新办生产型企业,合作期10年以上、投资比例25%以上的,若使用原水、电、气等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三、土地优惠
(一)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能源、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生产型、经营型投资项目可通过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凡享受优惠地价或无偿获得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并补收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二)凡到我县工业园区内兴办生产型企业(企业须符合进入园区的基本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和投资者意愿,按照土地报批程序,可在下列三种供地方式中任选其一:
1、按照与政府签定投资正式协议的投资规模和购买土地规模确定地价出让土地(土地平整由投资方解决)。
2、从投产之日起,按年纳税金额多少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纳税不享受优惠政策)。
3、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纳税(属高新技术和专利技术的需经国家科技部及省级科技厅认定)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申请政府无偿提供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项目合作期限。
(三)在工业园区之外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土地价格不低于 成本价。
(四)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省、市的外,在做好有关村社工作前提下,其余的可在3年内交清。
(五)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
(六)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可优惠20%。
(七)新办交通、水利、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除交纳土地成本价外,土地出让金由县政府酌情减收。
(八)凡是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不使 用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无偿没收土地并处以罚金。
四、工商注册优惠
(一)投资者来我县新办企业,先核准企业名称,后登记注册。内外销比例不限、投资领域不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范围不限。
(二)积极支持县内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资产重组。对内外资产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增加注册资本的除外)。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可作价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特殊情况下企业间另有约定的,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提高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五、人事劳动政策
(一)投资者到我县兴办企业的,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劳资形式和人员编制,所需员工按规定自行招聘。受聘在企业工作的专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大中专生、技工学校毕业生,保留其按国家明确规定的身份,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交流机构管理。
(二)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需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由县政府职改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三)受聘于在我县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重点培育的优势企业,且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有特殊贡献的县政府另将给予特别奖励。
六、户口政策
(一)进入我县的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免费办理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人员入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需要,免费办理员工入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三)凡在我县购置房产或来我县经商办企业的县外人员, 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农转非”,并免收“农转非”费用,其子女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托、入学,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七、服务与保障政策
(一)对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明白卡”管 理制度。除国家法规规定外,凡“明白卡”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县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中心举报“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投资企业在报建、开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可提请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提请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在申报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办理手续。
(四)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为南部县,原则上应按程序在县对外经济合作局办理《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由县对外经济合作局提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本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落实。
八、其它政策
(—)驻南部的中央、省、市管理企业改、扩建工业项目或与我县工业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且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规定。
(二)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按《南部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同样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
(四)凡乡镇到工业园区引办或兴办的工业企业,其各项经济指标纳入乡镇目标考核。税收按地方所得三七分成(县本级三成,乡镇七成)。
(五)凡县内投资者到工业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九、例外
投资企业的重大项目,需特殊政策扶持的按“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十、本文自发布日起执行,以往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有关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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