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荣昌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条件
1.本规定所指投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地热资源以外的能源开采型企业,下同),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荣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荣昌县辖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荣兴办的企业和本县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及县内现有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2.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3.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国家和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
4.固定资产投入:生产性企业500万元以上,经营性企业3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各类大型专业市场,技改项目增资2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和旅游开发项目(新建三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打造旅游景点等)。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条 投资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8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全额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二)非生产性企业(不包括餐饮、连锁店、一般农贸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以认证书为据),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3年期满后,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未来3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第五条 对设在我县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工业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我县提供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挂牌、拍卖、招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可实行租用,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具体商议。
第九条 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者在有效承包期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入股办企业。
第四章 规费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含市属部门)应收费的相关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后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 (工本费除外,下同),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发生在我县内的工业企业联合、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
第十四条 新建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外,从市场投入运营之日起,免收3年县级行政性收费。
第十五条 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和新办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期间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县政府奖励50%给企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新建三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打造旅游景点等),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从运营之日起,免收三年行政性收费。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者及其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享受财税奖励政策的审报程序。
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投资企业正常生产后,于次年的3月30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于当年的5月30日前给予兑现。
第十九条 规费优惠的申报程序。
投资企业认为符合本规定相关条款的, 应备齐证明资料向招商局提出申请,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县级有关部门据此办理。工业园区内企业直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办理。
第六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荣昌县招商局是全县投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在园区管委会和招商局各设有客商投诉服务科,同时,县政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及时办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除入驻重庆荣昌工业园的企业区外,其余企业的行政性收费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的一站式办公,一次性收费,一道门办结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县上确定的重点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赞助、协会。除全国、全市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或县里主要领导同意统一安排的集中检查行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县重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检查(税务、公安、消防、安监及卫生防疫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工业园区检查或对企业发送涉及收费的文件的(包括市直管部门),必须征得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同意,如擅自进行的,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当事者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如为市直管部门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离)。
第二十四条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凡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受到不法侵害,政法部门必须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为加大落实本规定的监察、督办力度,对本规定的执行实行企业评价制度。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每年底由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县招商局联合组织检查,如经县上确定检查的企业对执行本规定年度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其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属市直管部门的建议调离主要领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国家和重庆市给予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本规定优惠的,投资者可选择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出台后引进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本规定出台前引进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荣昌委发〔200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荣昌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