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
南府发〔20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壮大战略支撑产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推进招商引资规模与质量的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市工业集中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工、汽车、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类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用地政策
(二)按产业规划进入各类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一般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推动形成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须达到120万元/亩以上,对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等产业类项目的投资强度一般须达到100万元/亩以上。
(四)鼓励入园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电子信息等产业类项目修建多层厂房的,汽车及其他不能修建多层厂房的特殊产业类项目修建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米的,如容积率比照国家控制指标提高20%以上、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符合国家规定,其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可由承接地财政(化学工业园由市级财政负责)给予一定补助。
三、财税政策
(五)全面落实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等相关财税政策,以及国家、省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六)对入驻市辖三区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3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征收。
(七)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企业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四、五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执行;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50%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四、规费政策
(八)工业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县(市、区)收取部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发改部门核定收费政策标准的最低限收取。
(九)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后,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可由承接地财政(化学工业园由市级财政负责)给予一定补助。
(十)工业项目新开户安装水、电、气设施,相关费用按照省、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五、激励政策
(十一)对新入驻我市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央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的工业项目,由承接地财政(化学工业园由市级财政负责)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十二)对新入驻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由承接地财政(化学工业园由市级财政负责)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十三)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前三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10人以内)实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年度给予其等额奖励。
(十四)对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央企业、上市公司投资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由承接地财政(化学工业园由市级财政负责)根据项目情况奖励引进者5-10万元。
(十五)鼓励招商引资工业企业上市和争创名牌,相关奖励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南府发〔2009〕22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南府发〔2011〕2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扶持政策
(十六)各类新办工业企业,在申办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使用、基建报批等证照、手续时,由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十七)入驻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已签订用工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用工规模和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再就业培训资金支持,用于补贴企业对其员工的培训经费。
(十八)外来投资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凡来我市投资的重大产业类项目,由市、县(市、区)确定领导定点联系,建立跟踪服务制度。
七、附则
(二十)符合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投资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税票复印件和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给当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后予以兑现。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有调整,本意见有关条款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集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南府发〔2007〕78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充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