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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入驻彭水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2012-06-08 14:46:03  来源:彭水县网  作者:SystemMaster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 入驻符合彭水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从投产(营业)之日起,前3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按年度由县财政安排返还给企业;之后5年,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进口生产设备时,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建成后生产经营的第1—2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拨付给企业;第3—5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安排拨付给企业;之后5年,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在彭水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兴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20092012年新入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实行财政定期返还政策,返还比例分别为第1—2100%,第3550%

第五条 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当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在2009—2012年内,实行两免三减半激励政策,即前两年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财政减半返还。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从投产(营业)之日起的1—2年,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拨付给企业;第3—5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二、土地及厂房出售出租政策

第七条 资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视同工业项目对待,在特许经营期内缴纳的营业税,县财政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投资者。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工业企业,使用土地时,先全额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含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纯收益),再由县财政将土地出让纯收益县级实得部分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凡在彭水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需购买厂房时,享受工业园区厂房购买优惠:一般性项目享受工业地价+建安成本价+微利(5%以内)的优惠;鼓励类项目享受工业地价+建安成本价优惠;投资规模大或税收贡献大或就业带动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价格优惠。

第十条 凡在彭水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需要租赁厂房的,享受厂房出租价格优惠:一般性项目,按10//月出租;鼓励类项目,按5//月出租;投资规模大或税收贡献大以及就业带动明显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 500强企业、中国行业50强企业或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土地及厂房出售出租价格。

三、融资政策

第十二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加工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项目,在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50%的情况下,自首笔贷款之日起,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加工企业贴息时间2年,商贸物流项目贴息时间1年。

第十三条 企业用其土地、房屋和生产设备等资产,向金融部门申请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抵押贷款的,抵押资产不足额时,可由彭水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融资担保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0%以后的差额部分,可由彭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县属国有投资公司为企业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四、技术创新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和市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已开工建设(或通过鉴定验收)的,国家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通过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再分别追加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著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在彭水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实行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适当相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先登记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条件具备后再确认其经营资格,并由彭水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企业代办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抢险救灾外,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二十条 合条件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绿卡服务外,企业负责人可直接进入年度优秀企业管理人员的评选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驻彭水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彭水府办发〔2008100号)执行。对同一优惠名目可适用一个以上条款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优惠条款,不得叠加享受。

本优惠政策由彭水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责编:李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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