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介绍
九龙园区是国家科技部和重庆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由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建设。园区分为 A、B、C区,开发面积36.08平方公里。目前,A区形象日新月异,入驻企业蓬勃发展;B区建设路畅灯明,签约项目纷纷启动;C区规划拉开帷幕,设计水准国际一流。2003年,九龙园区综合经济指标位居重庆市市级工业园区第一名,被评为2003年度全市特色工业园区先进单位。 九龙园区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航空、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网络健全。几年来,九龙园区秉承“筑巢引凤”的理念,科学运作资金,投入建设资金 30亿元,进一步完善水、电、气、通讯管网等建设,建成火炬大道、华龙大道、蟠龙大道、红狮大道、华福大道九龙园区段、翼龙路等城市一级干道。 目前,九龙园区已构建起健全的招商引资服务机构,财政、国土、市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形成强大的行政资源,为投资商提供优惠政策、优良环境和优质的一条龙服务。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先进的招商理念吸引了建设集团、隆鑫镁合金、恒胜摩托、劲隆摩托、中程科技、重庆邦助、智能水表、绿云石都等著名企业和优势项目落户。通过三级科技孵化体系,园区精心孵化优势项目,培育中小企业,壮大龙头企业,带动各项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区委、区政府实施高新技术战略的要求,九龙园区加快 C区2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C区位于九龙坡区中梁山以西的西部新城中心区域,由具备国际一流水准的新加坡裕廊集团实施概念性规划和控制性详规,产业战略定位于重点发展装备制造业及都市新型工业产业群。九龙园区通过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实施,将把C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高度发达、社会经济快速进步的重庆西部“小昆山”。
政策优惠
一、新产品开发 1.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如下扶持政策:“从2001年至2005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企业技术进步在财务税收方面可享受以下政策:Az 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爱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中试设备的折旧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6.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行政机关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合理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技术改造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商务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用于抵扣新增所得税。 2.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引进设备符合免税目录的,可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85号)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依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策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特色工业园区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策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2]28号),特色工业园区有以下配套政策: 1.返还土地出让金。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和县区(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 2.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区县两级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税收超基数返还。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级和区县级财政留成的50%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发展。 4.加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对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国债项目和科技目的贴息等政策支持。西部开发的国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园区倾斜,增加对园区的投入。 5.集中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将市政府对市级小城镇试点的专项补助金(该政策可连续享受5年)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的配套资金,集中用于该区县(自治县、市)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推动小城镇建设同步发展。 6.特色工业园区可以适用我市西部大开发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根据今后的情况予以补充。特色工业园区电力设施建设优惠政策: 7.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电力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如下:市电力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园区110千伏及220千伏公用输变电工程(不包括110千伏变电站到用户的出线)。园区10千伏公用开闭所(包括开闭所内公用电气设备、本体土建及进线电源的电气设备),由市电力公司和园区管委会共同出资建设,分别承担建设费用的50%。建成后的10千伏电缆沟,公用开闭所及进线电源资产归属市电力公司所有,并由市电力公司负责统一管理和运行维护。 六、资源综合利用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精神,近年来资源综合利用相继出台了以下激励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务字[1995]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税字[1996]20号)文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O1]72号)文的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国录详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退办法。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O1] 198 号) 和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 2004 〕25号)的规定: (l)自20O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位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A.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B.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C.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须在80%以上); D.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A.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须在60%以上)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B.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7.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8.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的通知中规定: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资源综合利用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在年度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9.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的通知中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依据市政府研究主城区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搬迁鼓励政策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19号)和有关政策,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主要有如下政策: 1.财政返还政策以下税、费由市、区两级税务机关按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全额划入由市、区两级财政所列的专户,用于企业搬迁。 (1)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乡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营业税、交通重点建设附加税费。 (4)对搬迁前原企业的生产用电征收的电力城市附加费,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2.土地政策. (1)搬迁企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市、区两级所得分成部分,全额用于企业搬迁; (2)企业搬迁新征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中央的外,其余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3.迁建政策企业搬迁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全部行政性规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免交。 4.环保政策市、区环保部门对搬迁企业从2001年到迁建之年收取的企业排污费的治理补助费,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5.人员安置政策参照渝府发[2001]75号文件之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八、利用外资 1.根据“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目前外商投资主要有如下所得税减免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征收,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从2001-2010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值占企业产值70%以上,其中设立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业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在重庆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投资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从2001-2010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当年发生的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2.招商引资目前期工作资金。可按照《重庆市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汽车、摩托车、化工、医药等支柱产业和建材、食品、旅游、高新技术、农产品等领域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推介,从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采用部分支持。 九、进出口 1.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企业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单一补充的通知》(财税[2003]238号)对商品流通企业出口实行退税政策;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3.出口贴息政策。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三类重点产品,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贴息。对机电产品中的通用机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中的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及软件类产品出口1美元再增加0.01元贴息。对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出口每美元给予0.02元贴息。 4.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所进行的办展、参展、组团、促销、开拓新兴市场、出口品牌建设、国际广告宣传、国际商标注册和产品论证、设立境外专卖点及售后服务网点、设立境外办事处等国际市场营销活动,可按《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中给予部分资助。 5.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中小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广及商标注册;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可《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申请中央财政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部分资助。 6.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及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农工纺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可向国家申请该项目银行贷款适当贴息;对企业研究开发及试制阶段的必要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等以及为管理出口研发资金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资料编制费、中介机构委托费、项目评审费及有关工作费用,可向国家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支持。 7.可按《重庆市重点出口产品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适当贴息,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出口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制成品等重点产品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 8.出口商品反倾销应诉资助资金对企业参与国外对我反倾销应诉、复审工作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可按《重庆市出口商品反倾销应诉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给予部分支持。 十、企业改革 1.破产政策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重庆市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破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正式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后,可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 (1)职工安置固定职工的安置:对自谋职业的固定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用标准:按本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提。但不得高于全市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的固定职工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合同制职工的初偿:在破产立案时合同未到期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职工本人破产前十二个月的月实际发放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职工依法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临时用工的处理:企业招用的临时用工,应依法予以清退。 (2)职工退休职工退休。法院受理立案破产当月底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特繁工种连续工具符合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年限的,可在原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基础上依次顺推再提前5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计提及管理。凡纳入市级统筹的企业,其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25%计提,未纳入市级统筹的企业,其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25%计提。符合提前5年退休的职工,按上述标准提取5年;符合特繁工种再提前5年退休和连续工龄满30年退休的职工,按每人实际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差额年限提取。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优先拨付社会保险机构。 (3)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养老保险费处理办法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原缴费比例,并统一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破产财产变现不足以清偿时,与企业历年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一并计算,首先保证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欠缴部分按渝办发[2000]64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2.企业承担社会职能的剥离 (1)破产企业职工住房交由当地房管部门管理,房管部门可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实行出租或出售(包括职工非成套住房)。售房所得,在扣除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专项用于移交后的危旧住房改造。 (2)中央在渝计划破产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由企业所在地区政府成建制接收。 (3)根据重庆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纪要,凡列入市水电气剥离计划的企业,在实施水电气拔离时,享受水、电、气录剥离的政府补贴,属市级企业,由市政府和当地政府各补贴15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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