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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产品:争端及各方观点

2012-05-04 10:48:55  作者:SystemMaster
导读:
自从1971年第一个遗传修改生物研究成功以后,生物技术研究迅速发展,各国政府和一些企业加大了农业生物技术的投资。1985年,陈章良在《欧洲分子生物学报》上发表了论文《利用植物基因工程新技术,将大豆储藏蛋白基因转移到烟草和矮牵牛上,并获得高水平的表达》,在世界上首批实现了不同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并且成功得到了高效率的表达。1986年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美国著名的转基因植物学家毕齐领导的小组成功地培育出了世界上第一批转基因抗病毒西红柿。90年代以后,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已经在工业、农业、医药、食品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在农业生物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方面,抗除草剂、抗虫、抗病等抗性转基因作物在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国际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业化种植。
转基因作物又称转基因改制作物,是指运用基因技术,克服传统嫁接及杂交技术的不确定性,通过定向进化方式培养而成的农作物。即将一种或几种植物、动物乃至人类的基因植入某一种农作物(亦可扩展到牲畜),使基因组合,从而增强其抗病虫害、抗杂草等优良品质。转基因技术可根据人们的需要,赋予农作物新的特性。例如转基因玉米可以有效抵御螟虫, 转基因土豆可以抗土豆科洛拉茨基虫病等。
一个品种的基因加入另一种基因,特别是不同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会使该品种的特性发生变化,具备原品种所不具备的因子。利用这种办法,人们可以对生物的特性进行“过滤”,保留人们希望获得的特性。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的转基因手段,可以将新品种培育的时间大大缩短。传统的育种方法,需要七、八年时间才能培育一个新的品种和一种全新的农作物品种,而转基因技术可以将时间缩短一半以上。
随着世界人口数目不断上升、资源利用潜力趋近极限,农业在为人类提供足够的食物方面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农药和除草剂的施用量不断扩大,一方面对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另一方面使生物的抗药性不断增强,同时导致了生物的变异。利用生物技术,人们可以将带有抗病抗虫、抗杂草的基因片断植入农作物,从而使农作物获得抗性,例如耐受除草剂的大豆、BT防虫玉米等。这种转基因作物的推广种植,可减少农药和除草剂的用量,在降低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此外,一种作物的基因改良后,有可能更容易适应环境,更有效抵御各种灾害的袭击,并使产量更高。
特别是有些转基因作物具有医药特性。例如,一种转基因烟草其某些组织结构可以产生血色素。在这些转基因生物中,特别有用来制造胰岛素、生长激素或疫苗的复合微生物。
一、转基因作物生产和贸易的主要争端及各方观点
虽然转基因作物表现出了相当优良的生物特性及商业价值,但是从转基因作物诞生之日起,有关转基因作物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特别是随着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以及近几年发生在欧洲的食物灾难,使得人们对于转基因产品更显敏感,争论和分歧也日渐扩大。究其争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转基因作物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
抗病毒的转基因作物在杀灭目标害虫和病毒的同时,也会威胁环境中其他生物生存。同时,这一危害还可以通过生物链的方式,对其他生物构成影响。例如,喂食转基因玉米的益虫棉草铃死亡率高达62%,成虫时间慢三天;喂食转基因马铃薯蚜虫,天敌瓢虫死亡时间提前,生殖率降低38%,不能孵化率提高3倍。同时,对于异花授粉的作物,转移因作物与非转基因作物之间可能通过花粉转移,使整个物种发生变异。例如,抗病毒植物与其它植物杂交后,在一定条件下会增强杂草化趋势。一种油菜在英国种植后不仅变成野生杂草,而且成为花粉气喘过敏症的过敏源。转基因水稻与近源的野生水稻种在一个区域时,野生稻可能变成恶性杂草。
〈二〉对人类及动物的健康造成的威胁
转基因作物作为人类及动物的食品,有可能通过降低人类及动物的免疫力,对人类及动物的健康及生存构成威胁。1998年8月,英国普姿泰教授的试验表明,喂食转基因土豆的试验鼠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免疫系统遭到破坏。这一试验结果直接导致了英国关于转基因作物安全性的争论。查尔斯王子在《每日邮报》报端发表一篇评论文章,对转基因食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提出质疑,引发了王室与政府之间的争吵。
〈三〉政治经济利益带来的分歧
从历史上看,由于农业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有关农业产品贸易的争端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农业问题始终是一个争论的焦点。而转基因作物将通过改变生产成本,改变产品特性,直接影响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格局。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愿意发展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和食品业。引进转基因作物将会给某些国家的农业生产带来巨大冲击。特别是转基因技术有可能通过所谓的专利技术被跨国公司所垄断,以致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欧洲一些国家对引进转基因作物十分谨慎,利用各种手段,限制、减少转基因作物的进口,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及农民的利益。1998年欧洲一些国家拒绝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使美国减少玉米出口2亿美元。同年加拿大的菜子油对欧洲出口也因同样原因减少3000万美元。
转基因作物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大的争端与分歧,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有关转基因的各种争论目前还很难用明确有效的实验手段加以证明。现存的种种试验及其结果,在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上还不能被广泛认同,由此导致各种争论无法达成共识。针对这一问题,世界农产品贸易主要参与国之间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态度存在巨大差异,并形成形态各异的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贸易和消费政策:
OECD国家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作为一个国家集团在早期对于转基因作物的态度相对模糊,进入90年代中期以后其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态度和政策发生分野。
1993年OECD出版了“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食品的安全性评估——概念与原则”,指出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的最现实的办法是判断它是否与传统的食品具有实质同等性(Substantially Equivalent,SE)。“实质同等性”是指如果转基因食品在组成、营养价值、拟议用途上没有变化,那么可以认为它与相应的非转基因食品是等同的。实质同等性基于的原则是:如果转基因食品成分能够与市场上现有的相应食品或食品成分进行比较并且具有实质同等性(同质性),便能将用于常规食品安全的各种方法用于转基因食品。这一有关实质同等性的规定虽然简单,但对于实质同等性的检测与确定却存在较大的问题。尽管英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相信转基因食品中新蛋白的过敏性能够可靠地通过结构分析和测试加以测验,但是挪威、丹麦以及很多消费团体和科学家却认为实质等同性概念的科学性有待于证明。例如如果在基因饰变的过程中,发生偶然效应会产生新的毒素或过敏源,那么将无法得出“实质同等性”,必须对转基因作物的特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得出有关转基因产品是否有害的结论。
最近两年,应消费者的要求,现代生物技术的管理问题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大量有关转基因产品的新的标签法(强制的或自愿的)大量出现。韩国、瑞士等已经要求对转基因产品加贴标签。欧盟同时也同意对牛肉及牛肉产品加贴标签,并将在2002年强制实施。如果进口的鲜肉和鲜蛋使用了国内不允许的生产方法,瑞士则要求对于进口的鲜肉和鲜蛋加贴标签。
2000年2月28日—3月1日,OECD国家在爱丁堡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专门讨论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与会各方一致认为: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确实从转基因食品中获益(价格的降低、因减少使用化学产品对环境的改善);与此同时,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也是现实存在的。目前消费者还没有获得足够的有关转基因食品的各种影响的足够信息,加贴标签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选择。风险评估是有效的控制转基因产品的风险的方法。与会各方一致同意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吸纳社会各方参与到有关转基因问题的讨论中。
但是,与会各方对以下问题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1、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对各方面(环境、贸易和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否已作为整体考虑;
2、基因改变对于植物的繁殖是持续的发展还是根本性的改变;
3、作为动物饲料之用的转基因食品对于人体和动物健康的影响;
4、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和收益,是应当建立全球范围的框架加以管理,还是各国独立管理;
5、对于转基因原料的追踪能力发展到了何种程度。
欧盟国家
1997年英国发生的疯牛病和1999年比利时的二恶英事件,使一些人对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开奥秘的科学产生一种说不清的恐惧感,把瘟疫、病毒、有毒化学物和基因混为一谈。由于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欧洲公众一直对转基因作物持一种怀疑、排斥心理。游行示威、破坏转基因作物的试验田、阻止转基因产品进口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欧盟于1997年2月14日通过了《新食品法》(Regulation No 258/97)。该法将“新食品”(包括转基因食品)定义为不再等同于类似已上市食品的食品。第8条规定:如果基因工程饰变使得新食品或食品成分不再等同于已经上市的食品,则应对该基因工程食品加贴特殊标签。1997年11月,欧盟“食用品常设委员会”规定:应以食品中的GM—DNA测试为基础来决定是否应加贴标签,如果测试不到GM(Genetically Modified)—DNA,再测试GM—蛋白质。2000年4月11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的502000号法规对某些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的法规开始生效。欧盟国家运用《新食品法》,通过为消费者提供知情权方式,将是否接受转基因食品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交给消费者。
迈阿密集团国家
迈阿密的成员国——美国、加拿大、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和乌拉圭——不仅是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国,而且是转基因产品的主要种植国与输出国。由于发展较早,美国、加拿大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一种较为宽容的政策,他们采取的是备案制。在经过评价后,被视为安全的工程体和产品就不再受监控了。如果说欧盟认为在无法对其安全性进行充分证明的,则应对其加以限制的话;那么,美、加等国则认为对于无法证明其有害的,则不应加以限制。迈阿密集团国家在转基因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进行较早,而且做出了较大的投入。他们担心如果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限制过于严厉的话,会对其经济利益产生较大的损害。因此,该集团国家对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规定要求在转基因产品的装卸、贮存、运输、使用和市场销售的全过程加以标记持反对态度,认为这会增加进口方公众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恐惧心理,阻碍转基因产品的销售。
在美国国内,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不要求对转基因产品加贴特殊标签,除非对于GM成分高到可以检测的水平,并且与现存的相应食品存在重大差异的转基因食品才加贴标签。而且只需说明产品性质的改变,不必注明该产品属于转基因产品。当前美国争论的中心问题集中在美国政府的有关管理机构是否采取了足够严格的措施以维持民众的信任。为了缓解气氛,联邦农业部长要求对农业部的生物技术批准程序进行独立的科学评审,以保证其严格性。
日本
日本对转基因产品最初采取的态度与OECD国家相同,都以“实质同等性”为基础。在1996年卫生福利省(MHW)的食品卫生调查委员会批准了第一个转基因产品的进口之后,又相继通过了包括玉米、大豆和油菜在内的20多种转基因产品的进口,而且这些产品并没有加贴标签。日本是农产品的输入国,特别是其粮食大部分依赖进口。随着其转基因产品的输入量逐渐扩大,同时,随着国际上对于转基因产品的争论不断扩大,不断有实验证明转基因产品的有害性,日本公众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关注日益加强。针对这一情况,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与1998年8月宣布了关于对含有转基因的食品的加贴标签的初步计划,包括应加贴标签产品的类型,标签的方法,以及测试GMOs(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成分的技术。具体表示规定为:
1、在原料的生产和流通实施分离管理的情况下,如使用转基因原料,则必须标明“使用转基因原料”;如使用非转基因原料,则由厂家自主判断是否加注“使用非转基因原料”。
2、在原料的生产和流通未实施分离管理的情况下,由于非转基因原料和转基因原料可能存在混杂,厂家必须注明“原料未区分”。
一般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对于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的引进持一种比较矛盾的心理。由于广大发展中国的生物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处理、防范生物技术安全的能力较低,因此这些国家对于转基因产品及技术普遍表示担忧,希望能够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对转基因产品的越境加以规范,以保障本国的生物安全。另一方面,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食物供给问题始终挥之不去,同时,其农药、除草剂等农业生产所需的化学品又供应不足,因此对能够保证产量、有抗虫、抗病、抗杂草功能的转基因作物又抱持一种比较欢迎的态度。
我国对生物工程的研究和开发,是在保护人民健康和资源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1993年原国家科委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农业部又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农业部每年受理两批基因工程体的安全评价,目前已受理了193项,批准进入商业化生产的仅有6项。
二、《生物安全性公约》及对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影响
由于世界各国对于转基因产品的争论较大,一方面转基因产品不断扩大的种植面积与贸易量对人体安全、生物安全和环境构成了较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各国对转基因产品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安全性,有必要制定一整套国际标准和相关规则。
(一)《生物安全性公约》主要内容
在经过了6次特设工作组会议、一次非正式磋商会议和一次缔约国特别会议之后,有关各国与2000年1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会议续会上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因缔约国大会第一次特别会议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召开而得名)。同年5月15至26日,64个国家以及欧盟签署了该议定书。从2000年6月5日至2001年6月4日,该议定书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供各国签署。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一份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而控制、管理生物技术改性活生物体(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 缩写为LMOs)越境转移、过境、装卸和使用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议定书》可能会对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dvanced Informed Agreement Procedure,AIA)
《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对于有意向进口缔约方的环境中引入改性活生物体(LMOs)的,在其首次有意越境转移之前,适用“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IA)”。第八条要求,出口缔约方在首次有意转移GMOs之前,应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缔约方的主管当局,以征得进口缔约方的确认。这些主管当局一般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当局,或者是由环保、农业和卫生部门联合执行。提前通知同意程序不适用于缔约方大会认定的不大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使用以及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
列明资料(Notification)
《议定书》第八条第1款规定,出口LMOs的缔约方应要求出口者在发给进口缔约方的书面通知中列有《议定书》附件1所列的资料;出口缔约方且应保证所列资料的准确性。附件1所列资料包括:变体生物体和供体生物体的特性、有关遗传改变、实用技术及由此导致的特性、预定用途、风险评估报告等。考虑到各缔约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议定书》第二十一条机密资料(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另行规定:通知方(Notifier)按照本议定书程序或按照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IA)的规定而提交的资料,进口方应允许通知方指出哪些应被视为机密资料,给予保密对待,同时保密程度不应低于相关的国内生产的产品(LMOs)有关资料的保护程度。进口方如果认为这种资料不适于被视为机密资料,则应在资料公开前,与通知方协商,并提供内部审查(Internal Review of the Decision)机会。
声明收到资料和决定程序(Acknowledgement of Receipt ofNotification and Decision Procedure)
《议定书》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进口缔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90天之内,确认收到通知,表明收到通知的日期、通知是否列明有关的基本资料、是否根据进口缔约方有关国内法的规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方是否同意进口其转基因产品以及以何种方式进口。议定书规定转基因产品的进口,必须符合进口缔约方的国内法律规定,有意转移只能在得到进口缔约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议定书的第九条最后特别强调,进口缔约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通知做出确认的,并不意味着进口缔约方对越境转移表示同意。同时,《议定书》第十条规定进口缔约方不得以有关转基因产品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价值,以及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的科学信息和知识的缺乏为由,不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口做出决定,从而最小化各种风险。
《议定书》第十条规定进口缔约方在收到通知后的270天内,告知通知方:是否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进口,包括该决定如何适用于相同的改性活生物体(LMOs)的进一步进口;禁止进口;要求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可延长一定时间,但在计算延长的时间时,因要求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而耽误的时间不在计算之内。
《议定书》第十二条进一步补充了对决议的复审(Review of Decision)。议定书规定,进口缔约方可以随时根据所获得的有关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使用以及人体健康构成潜在有害威胁的科学信息,复审或更改越境转移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缔约方应在30天内,告知与此决定有关的通知方,并说明理由。在以下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进口方对其所作决定做出复审:环境已发生改变,这种改变会影响风险评估结果;获得更多的相关科学和技术信息。进口方应在30天内做出答复,并说明理由。进口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对进一步的进口作风险评估。
拟直接作为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GMOs越境转移程序(Procedure for 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 Intenged for Direct Use as Food or Feed,or for Processing)
《议定书》第十一条规定,对拟直接用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LMOs)的越境转移,做出有关国内用途包括投放市场之最终决定的缔约方应在决定做出的15天内,通过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Biosafety ClearingHouse), 通知各缔约方。相关信息不得低于附件3所列的。
缔约方可根据符合议定书目标的国内法规定,对直接用于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GMOs做出是否进口的决策,《议定书》第七条规定此种越境转移也适用“AIA程序”。
《议定书》同时还规定,如果进口国对拟进口的GMOs食物和饲料的环境影响程度缺乏科学的评估依据,则不应做出妨碍进口的决定。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议定书》第15条规定,进口缔约方应确保对拟进口的GMOs进行风险评估,进口方若不具备风险评估的技术、手段、设施等,可要求出口方代行此种风险评估。并规定:如果进口缔约方要求由出口方发出通知者承担风险评估的费用,发出通知者应承担风险评估的费用。《议定书》附件2规定了风险评估的原则和步骤。
装卸、运输、包装和标志(Handling, Transport, Packaging and Identification)
《议定书》第18条规定,对于有意引入进口缔约方环境中的GMOs,应至少以文件形式,明确地将其标明为用作食物或饲料,或作封闭性使用,或引入进口国环境中,并具体说明其特征或特点和关于安全装卸、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等。此条款规定以文字形式标明GMOs的特征、特性在装卸、贮存、运输、使用和市场销售全部过程中的要求。
责任和赔偿(Liability and Redress)
《议定书》第27条提出,将在该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适当拟定因GMOs的越境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方法的国际规则和程序,并努力在4年内完成这一进程。赔偿责任是《议定书》谈判中的分歧之一,至今未能达成一致。
(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相关规定对于转基因作物可能产生的影响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目标是:“在考虑到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的同时,努力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因现代生物技术而产生的、且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转基因产品)领域内实行适当程度的保护,尤其关注越境转移问题。”基于这一目标,《议定书》对转基因越境转移作了详细的规定,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对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不利。
1、转基因产品的越境转移程序将更加复杂
《议定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于有意向进口缔约方的环境中引入改性活生物体(LMOs)的,在其首次有意越境转移之前,适用“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IA)”。这两条事实上规定了对于《议定书》缔约方之间进行有关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时,必须遵从AIA程序,即必须征得主管当局的同意;而传统的农产品国际贸易只需征得农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便可进口。而转基因产品的贸易除了从农业生产角度加以审批外,更重要的是从维护基因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进行风险评估,进口程序将更加复杂。
《议定书》第九条和第十条有关声明收到资料和决定程序(Acknowledgement of Receipt ofNotification and Decision Procedure)的规定都给进口方留出了相当长的时间,就是否进口转基因产品做出决定。议定书的第九条最后特别强调,进口缔约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通知做出确认的,并不意味着进口缔约方对越境转移表示同意。以上规定都使转基因产品的进口周期延长。同时,《议定书》给予进口方自行决定是否对进一步的传基因产品进口作风险评估的权力。这些规定都会使转基因产品的进口程序复杂化。
2、出口方处于不利地位
《议定书》第八条规定,出口LMOs的缔约方应要求出口者在发给进口缔约方的书面通知中列有《议定书》附件1所列明的资料。《议定书》中的该项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重大的挑战。美、加等国是转基因产品的输出大国,同时也十分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前转基因产品的输出,一直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封闭转基因产品的技术资料,例如,转基因产品输出国可以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垄断转基因作物的种子供给,而这恰恰是技术落后国家所担心的。《议定书》中的列明资料规定带有强制性,这将使这种技术垄断变得困难。
尽管《议定书》第二十一条机密资料(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另行规定进口方应给予机密资料保密对待,同时保密程度不应低于相关的国内生产的的产品(LMOs)有关资料的保护程度,但是进口方有权决定这种资料是否应被视为机密资料。这些规定在加剧进口程序复杂程度的同时,也使出口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
此外,《议定书》第15条规定,进口缔约方可要求出口方代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如果进口缔约方要求由出口方发出通知者承担风险评估的费用,发出通知者应承担风险评估的费用。议定书将风险评估的实施权力赋予进口方,这意味着如果进口方试图对拟进口的GMOs商品设置障碍,可以对风险评估附加苛刻条件,使风险评估难以通过或出现时间周折。第15条在赋予出口方实施风险评估权力的同时,并没有因此承担经济责任,而将这种经济责任转移给了出口方,这会增加出口方的出口成本,降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因GMOs的越境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方法的国际规则和程序是《议定书》谈判中的分歧之一。尽管至今未能达成一致,但是如果4年后真的能够达成有关责任和赔偿的协议的话,将又会使转基因产品的出口方处于不利地位,在承担转基因产品越境的经济风险的同时,还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引发的环境破坏和人体健康损害赔偿。
3、进口方限制进口的手段增多
议定书以专门条款强调食物和饲料的进出口适用“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IA)”和遵从国内法规制度,表明进口方可以生物安全为由,设置绿色贸易壁垒,以阻止GMOs粮食和饲料的大量进口;特别是议定书赋予进口国在缺少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对其进口GMOs有做出决定的权利,事实上给进口缔约方设置贸易壁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同时,有关列明资料的规定给转基因产品的进口方提供了一种实施非关税壁垒的潜在可能性,进口方可能会以所列资料不全,以及根据所列资料,该输入产品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潜在危险为由而拒绝进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议定书》中同时也规定(第十条),进口方不得以此为由,做出限制进口的决定。但实际上,究竟如何协调好这两者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难度。
另外,《议定书》第18条有关对转基因产品加以标记的规定与欧盟的《新食品法》的规定基本相同,都赋予进口方的公众对其进口产品享有知情权,但这却使转基因产品与一般产品处于不同的地位,消费者在不能明确得知转基因产品无害的情况下,会产生对转基因产品的排斥心理,从而影响转基因产品的销售。
三、结语
转基因产品目前所处的情况,使我们不由想起了历史上所发生的历次技术革新。这些技术革命在发展的最初阶段,都处于一种被怀疑、被排斥的地位,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尽管生物技术在最近十几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人们对于基因的认识还处于起步阶段,转基因技术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目前还无法掌握、应用。正是由于受生物技术的发展水平的限制,转基因产品对于环境、人体的各种影响还不能被充分认识,从而使转基因产品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并给有关利益集团以口实。同时,转基因产品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影响,也确实在某些试验中得到了证实,但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从近期来看,目前各国对于转基因的不同态度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留有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将使本已复杂的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国际争端进一步加剧。从长远来看,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长,人类对于食品的需求量会不断扩大。随着环境的日益破坏及耕地的日益减少,粮食压力会越来越大。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一问题更加迫切。
作者:张斌 杜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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