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16日发布了《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实施意见》将一些在企业工作的农业户口人员也纳入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范围。这是上海首次将住房保障范围拓展至农村人口。
“比如,我们发现崇明等郊区有不少农民在市区开出租车,他们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李东说。除“城乡差别”外,上海公共租赁房的准入条件还超越了“户籍差别”和“收入差别”。《实施意见》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都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
除准入条件外,在租期方面,将租赁总年限从“一般不超过5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6年”。在土地供应方面,增加规定:“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在租金管理方面,增加规定:“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