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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地新政”重在保护农民利益

2012-05-04 08:46:41  作者:SystemMaster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确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费“集体村民二八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就业保障、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土地征收实行补偿方案先公示再报批、农民等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等做出了详细规定,让“失地农民”享有“长期福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山东国土部门人士认为,这一“征地新政”的核心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土地征收程序,较山东过去的办法有了很大完善,较国家和其它省份的规定也有许多亮点,并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亮点一:明确征收安置费农民拿八成

新《办法》要求,征收土地除进行补偿外,还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

《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山东国土部门人士称,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取消更早之前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将两者之和作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但是分配方案标准不确定,在土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山东新办法中,对分配方案予以明确,是国家政策的具体落实措施,消除了纠纷隐患。

亮点二:征地后农民就业和生活更有保障

山东国土部门人土坦陈,虽然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免费培训、就业保障等,国家和各省市一直在提倡,但将其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的还没见到,山东新《办法》明确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包含“失地人员具体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直接拨至当地社保资金专户,不落实不予批地,并且对政府出资部分明确了计算方法,更加便于准确操作。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政府应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向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亮点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行“批前公告”

以往的《办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批后公示”。新《办法》规定,在征地程序上实行“批前公告”,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环节置于报批之前。山东国土部门人士说:“公示前置,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有利于减少征地中的上访和纠纷。”

新《办法》规定,市县政府应在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包括拟征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市县国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征地补偿安置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亮点四:增强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土地征收数量及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数额等,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事情。为此,《办法》强化了被征地农民在勘测土地、清点地上附着物等环节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规定由村委会和承包户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并共同确认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市县国土部门当场复核。

《办法》规定,村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数额、安置方式等要求举行听证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部门提出,市县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对补偿有异议且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县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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