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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租房政策呈现三亮点 进城农民工也可申报

2012-05-04 08:23:10  作者:SystemMaster

成都出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呈现三大亮点

记者9月9日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实施意见》对保障对象、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率先提出“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沿袭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制度,根据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自9月1日成都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以来,截至9月9日下午5时,中心城区房管部门共收到需求调查表和接受电话咨询4328人次。

记者采访发现,《实施意见》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

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门槛”是如何设置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畴是一大亮点。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在成都五城区及高新区工作,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而非成都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亮点二

公积金可付租金,为退出设立过渡期

《实施意见》规定了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实施意见》强调了通过物业管理、建立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强化跟踪管理等方式和手段。与此同时,《实施意见》规定,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情形和方式,并人性化地为保障对象退出设立了过渡期。对超期不退出的提出了惩罚性措施。

亮点三

对有困难的承租人实行人性化管理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将进行需求调查。据了解,续租需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强制退出,《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类禁止行为,否则将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具体包括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对于承租人确有困难的,《实施意见》提出人性化管理。经申请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承租人可得到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成都的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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