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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五大乱象值得警惕

2012-05-03 16:51:10  作者:SystemMaster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农村许多土地被闲置、被撂荒。为破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而农村建设用地被闲置的矛盾,许多地方政府积极运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原本想求“双赢”,由于横亘其间的利益扭曲而变味。

一些地方政府专注于谋地的多,着眼于农民利益的少。在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增加农民福祉的名义下,却行着竭尽全力以较小代价换取最大用地回报之实。目前在农地流转中存在几种乱象值得警惕:

主客体颠倒,农民成被动接受角色

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获取眼前的土地“指标”,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方法设计上,针对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而形成的流转条件差异,肆意按照自己的利益取向设定补偿形式和标准。而本该是主体的农民最终只能担当方案接受者的角色。

只盯用地指标,费尽心机“让民上楼”

目标是什么不明确。流转的目的是为“三农”发展,还是仅仅为“用地指标”,结果自然迥异。一些地方并没有树立为农民谋发展之心,自然不能有“取之于农(地),用之于农(民)”之策,地方政府费尽心机拆旧建新、让农民上楼、“整理倒腾”土地,眼睛紧紧盯着的是城镇发展匮乏的建设用地“指标”,打的算盘是通过“经营土地”,发展房地产,要的是GDP。

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民利益难保障

由于土地流转会打破原有的土地户界、村界,因此权属必须清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置于工作的前端。然而,在一些地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登记、颁证工作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在缺少法律保护的状况下,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威逼利诱让民签字,承诺不兑现

无论是拆迁、上楼还是换社保、引进产业,应该坚持农民完全知情下的自愿原则。但是一些地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农民先期许诺,威逼加利诱让农民签了字,最后承诺不能兑现,农民却投诉无门。

农民以宅基地换房,损失发展权

由于我国土地尚缺乏市场定价要素,农民缺乏充分定价权,征地主要由地方政府定价,所以,土地的流转条件受地方政府的财力乃至认识水平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再加上集体甚至开发商的利益博弈,往往造成农民解决了住房,或者简单地“以宅基地换来了房”,“以土地换回了社保”,但却缺失了更重要的财产权和发展权的保障。

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尽快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农民的保障机制,国家层面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和法规势在必行。

警惕新“征地运动”

据媒体报道,山东诸城在全国率先大规模撤销全部行政村,小村庄合并成大的农村社区,山东淄博、临沂、济宁、德州、聊城等地都也部分推行了“撤村改社区”。这种现象近年在全国遍地铺开,在这些农民“被城市化”表象的背后,是地方政府巨大的“土地财政”冲动,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的财产权,还制造了大量潜在的“三无”(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农民,贻害甚重。



这种假借新农村建设的“并村改区”运动,其推动力是基层政府归并和缩减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以获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间或有基层、村领导及开发商的个人牟利冲动。而他们所依据的就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制度”。2004年国务院28号文提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置换”的方案,地方政府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农村退出的宅基用地面积,如果农村不能退出宅基地,城镇就不能新增建设用地,非农产业(包括房地产)发展就会受土地制约,地方政府也就无法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的价格差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在此后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的集中和规模流转,本意是鼓励农地的流转,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但基层政府多利用集中和流转概念“并村改区”,把宅基地置换为可进入市场交易的建设用地,把倒腾出来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或者用于工业开发。

这种政府强制驱动的的征地运动所造成的危害极大,首先是对农村社会秩序的冲击,并埋下诸多隐患。因为一旦乡村城镇化后,农民生活就会陷入商品化的世界,比如煤气、暖气、水、治安等收费以及因无法喂养家畜等而必须购买食物,这会大幅提高农民日常生活成本并得以固化,显然与农民不稳定的收入存在冲突,提高了生存压力。

传统的乡村秩序是以血缘与地缘关系维持并受乡俗伦理约束,如若大规模迁移造成乡村传统秩序瓦解,在收入不稳定的巨大生活压力下,可能会造成社会诸多社会问题。此外,大部分农民仍在务农,高层楼房导致农具无处搁放且与农地距离遥远,增加了农民务农成本与麻烦;而由于大部分农民在过去几年都实现了住宅翻新,拆迁的做法也是极大地浪费。

更严重的问题是,“征地运动”是建立在侵犯农民权益基础之上的。《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集体所有、家庭使用,是农民的现实财产。宅基地与房产是农民财产的两个不同部分,拥有宅基地可以自由建房,一旦搬入楼房,农民就只有房产而失去土地。因此,“并村改区”实际上是农民以具有独立产权的宅基地换取没有产权的住宅。尽管有所补偿,但是,这些补偿对于宅基地价值而言微不足道,一般只是拆迁住房的按照住房拆迁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或等同面积更换,宅基地几乎是赠与政府,其转化为建设用地后的增值收益被政府和开发商获取。

造成如此不公的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中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外属集体所有而非农民私有,产权的模糊使得政府利用权力优势,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垄断了包括农村土地在内的征用和转让。但是,对于农民而言,宅基地与农地是世代生活的保障,一旦失去而陷入商品世界的漩涡,如果城市不能提供稳定的就业与有效的社会保障,被剥夺土地的将农民陷入危险的不确定性,征地运动当止矣。

改变农地流转乱象可借鉴它山之石:

发达国家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及启示

日本

日本与中国的农业虽然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上,但在农业生产组织结构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分散经营、规模狭小、人多地少,等等。日本实行的是小农私有制,农民对土地的看重程度与中国的农民一样,现代化发展的冲击和生活的不稳定,使得许多农民不愿意彻底放弃土地和农业。这时候,土地对于他们来说,不仅仅是生产资料,更加是一种资产,所以将土地称为他们的“命根子”并不夸张。而这种紧握土地资源不放的现象也促成了日本土地流转缓慢的局面。

在日本农地流转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政府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培育了良好的农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也为农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氛围。另外,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也发挥了其作为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的作用。日本农协的良好发展是各国农民组织发展中的一个比较典型例子。它不仅促进了农民的合作,也成为了农地流转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媒介,加快了流转的速度,保证了流转的成功率,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韩国

韩国是亚洲农业现代化事业卓有成效的国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初,韩国为了解决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开展了以工业化推动农村发展的“新村运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韩国农村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与中国相似的背景,值得我们借鉴。

韩国的农地保护及流转制度中有这样的特点:首先,它有着完善的立法保障。包括着眼全局的《农业法》以及涉及农地单项的个别法;其次,着眼于农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这是与韩国的“新村运动”的理念相一致的,在实现农村发展的过程中,更多地以发展主体——农民的利益为主。

英国

英国农业的发展经历了从轻视农业转为重视农业的过程。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国还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之后,在“重工轻农”政策的诱导下,英国的农业逐步走向衰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花了近15年的时间,扭转了农业衰退的局面,逐步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英国农地流转的模式主要是扩大农场规模,以市场为导向,在农业科技的带动下,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在制定制度过程中,政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出台加速了土地的流转速度,逐渐地流向那些有能力的自营农场主手中。同时,也有效地发挥了市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形成了良性的流动机制。而土地的规模化也加速了农业科技的更新及进步,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生产力,加速了英国农业的复兴与发展。

法国

法国是许多享有很多农地流转成功经验的现代农业国家中比较典型的国家之一。农地流转方式也有很多样,有的是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有的是所有权的流转。纵观法国农地流转制度的发展史,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从失败的经历中摸索出了现有的制度。

法国农地流转制度的成功在于两个关键的因素,一是有完善的市场中介组织。如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通过这种中介组织去收购和转卖,使得法国的农地得到了流转。二是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保障。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规范了农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也降低了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促进了农地的有效流转。

美国

美国的农业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现代农业之一,在世界农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首先通过拍卖公开出售公有土地,继而向拓荒者免费赠送土地,并在20世纪初确定了以家庭农场制为主的土地制度。可以说,家庭农场制度是美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运行的基础与发展的前提。

美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因其有效的制度保障,以及以土地私有权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制度,使得土地在流转过程中能够达到产权边界明晰,在市场上的买卖出租都有很大的自由度,能够很好地得到市场的调节,而且对于农地的权力方面有很好的法律保障,促进了美国的农地合理地进行流动,农地经营规模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农地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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