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获悉,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目标: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我们主张在《工资条例》中对企业方不响应协商要约、拒绝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企业方响应要约的期限、不响应要约承担的责任以及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等,进一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约束力。”7月28日,全总一位长期推动工会参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
同时,他还表示,全总正在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并期望其尽快出台。
配套地方性法规
显然,基层工会成为工资协商机制中的关键环节,以目前的工会管理制度,地方工会在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中很难让人满意。
据北京市总工会介绍,早在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发布后,北京市就随之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
但10年来,北京市仅有1.7万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北京市总工会权益部有关负责人曾对媒体称,这个数据“很不理想”。
目前,北京市总工会确定了10家重点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在楼宇、商业街、工业区等特色单位,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模式,以形成具有在全市范围内可复制的示范经验。
北京市总工会权益部部长黄伟介绍,此次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与以前并无本质区别,“只是这次我们把重点放在了中小企业上,加强在中小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行业职工权益保护能起到更普遍的意义”。
“基层工会还是有薄弱环节。”7月25日,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四次执委会分组讨论会上全总执委、福建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路平神色略显忧虑,“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建工会和工会建了没发挥作用,还是存在的。”
对于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三方,能够争取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透露,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其中,湖南省将2010年定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攻坚年”。北京市也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建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5%以上的目标。
工资协商“专员”
由于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是非强制性的,其真实效果大打折扣。人保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杨黎明此前曾表示,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罢工及闭厂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集体协商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实施仍须诸多措施协同,多年来未能实现功能复位的工会,显然无法华丽转身。
事实上,由于一些工会干部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缺乏透彻的了解,加之经验技巧不足,因而“不会谈”或者谈起来“力不从心”的问题比较普遍。
据一位基层工会人士介绍,“不会谈”并不完全是由于企业工会干部自身素质不过硬,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现行制度对开展集体协商的刚性约束不够,很多时候“谈不谈”、“怎么谈”以及“谈到什么程度”并不能完全由企业工会干部说了算,特别是由于缺乏大量具体的谈判实践,企业工会干部自然很难真正提高自己的协商能力。
针对这种情况,全总推动建立专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由上级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
“由于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请,他们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解决基层工会干部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问题。”全总人士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总已经正式启动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试点工作。
目前,江苏、河北、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西、山东、北京、广东等省市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全国已有集体协商指导员六万余人。
此外,全总今年计划投入1000万元,先在10个省(区、市)总工会、城市总工会展开试点,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达到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按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记者还获悉,相关部门正在进行《集体合同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一旦条件成熟,将提请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
“只有通过渐进的立法程序,有计划,分步骤地在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才能使集体协商长久发挥作用。”全总人士告诉记者。
(来源 三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