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发出通知,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指出,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李伟 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