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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房产税免征三年

2012-09-11 09:49:38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孙春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发出通知,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自201311日起至20151231日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指出,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李伟 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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