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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办幼儿园备案后可调整收费标准

2012-08-24 10:49:18  来源:新京报   作者:管理员

新京报讯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依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此前有报道说,个别城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大幅上涨。教育部责成有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涉及的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了核查。该负责人解释说,这几所幼儿园都是民办幼儿园,有的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调整了收费标准。这种收费标准调整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有的幼儿园虽然提出了调整收费标准的备案申请,但不符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备案程序和规定,被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或纠正。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其他个别省份正在办理会签手续或正在继续研究制定工作。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会加强幼儿园收费及执行标准的信息公开工作,使收费程序公开、明确、便捷,方便群众监督,使收费依据公示、清晰,便于群众了解。

教育部还承诺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执行情况、各类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列为下半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检查重点。

■ 政策链接

1,公办园调整费用需审批

公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公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民办园调整收费需备案

民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可由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李伟 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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