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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

2012-05-03 09:41:10  作者:SystemMaster

湖北是农业大省,农业和农村发展目前已进入最好最快的时期。但是,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传统农业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谁来种田”的问题日益尖锐。创新土地经营机制,已成为迈向“农业强省”,实现“三化同步”的必然选择和迫切要求。日前,就这一问题,记者专访了湖北省委副书记张昌尔。

张昌尔告诉记者,近年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湖北农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各地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一步提速,流转形式更加多样,适度规模经营的比重显著提升。这使农业经营格局发生了全新的变化:生产要素加快向农村流动,一批新型规模经营主体迅速成长,现代农业建设明显提速,农民收入和新农村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同时,张昌尔坦承,由于土地经营机制创新仍具有探索性,现实中也难以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流转中对农民的自主性尊重不够;低价格长期租赁土地;“归大堆”式粗放经营甚至变相“圈地”等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展,经营风险也相应放大等等。

面对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如何既加强引导,又善于引导?如何在推进探索创新的过程中,审慎稳妥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基本关系?

“必须从克服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这个顶层目标出发,来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创新的政策导向和着力点。”张昌尔说,“要坚持‘是否有利于提升现代农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形成农民长效增收机制,是否让农民满意’三个标准统一论,不能简单地就流转抓流转、就生产抓生产。”

为此,湖北提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创新,要“积极、有序、务实”。“积极”,就是在总体导向上要鼓励探索,积极推进,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一系列难题,努力构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步发展的全新机制;“有序”,就是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从农民最需要解决的难题入手,主要通过示范引导,吸引群众自主参与,由点到面、由浅入深、逐步推进;“务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严禁“刮风”、“一刀切”、盲目追求指标。

具体来说,湖北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创新中,着力于构建“五个机制”。

首先是构建协调的利益分配机制。张昌尔表示,利益关系是经营机制的根本问题。社会投资者从规模经营中获得利益是完全正当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形成协调的利益分配格局。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是农民走向富裕的根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予以充分地尊重和保护。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必须着力于构建以农民为主体、兼顾各方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农民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最大受益者。积极探索按照土地正常粮食单产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准价格,允许按供需关系合理浮动的价格形成机制,以保证农民的流转收益能在合理的水平之上;提倡在规模经营中大力发展以农民为主体以及农民与投资者共同成为规模经营主体的模式,使农民能充分分享规模经营的利益;坚持完善“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在农村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是构建充分的市场运作机制。张昌尔介绍,武汉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在建立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流动配置机制上作了很好的探索,初步形成了市场平台和运作规范。湖北将进一步支持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积极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着力于在全省形成以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为龙头、以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统一的市场网络,完善市场的准入、筛选、竞价、鉴证、监督等环节,通过高效服务吸引各类主体进场交易,探索新增土地通过市场实现增值、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使农村土地等各类要素的流动和配置走上规范的市场化轨道。“实践证明,只有通过充分的市场机制,才能保障农民充分的自主性和流转的公正性,才能通过市场价值发现功能更好地实现农民的财产权益,也才能使土地的稀缺性转化为应有的价值,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必须强调要把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和机制作为政府引导的首要任务,杜绝以行政手段干预流转的行为。”

第三是着力构建高效的规模经营机制。张昌尔认为,现实中一些规模经营项目失败的案例,大多与经营效益偏低有关。因此,坚持“高效”的导向,是适度规模经营健康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保证。具体来说,一是要大力引导发展高效绿色的生产模式。要使土地真正流向那些高效绿色的农业生产模式,使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尽可能达到最大化。为此,湖北要求各地对流转土地的项目设立“进入门槛”,即在土地流转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因时因地制订流转土地综合产出率和收益率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进入,形成“优进弱汰”的机制。二是要积极完善规模经营的管理机制。在那些较大规模租赁农民承包地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中,如果农民仅仅作为雇工参与生产,与经营效益没有紧密的利益纽带,往往会导致农民出工不出力、效率偏低、难以管理等矛盾。针对这些问题,一些经营者开始进行改革,将租赁过来的土地经过整治后,再由具备条件的农户承包或返租,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生产,产品统一收购。这样,农户的利益与生产效益直接挂钩,积极性主动性大大调动起来,生产效益大幅提升,农民收入也随之大大增加。这种“大园区+小业主”的模式,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模式,都体现了使农民成为规模经营主体的优势,应受到更多的重视和支持。

第四是着力构建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张昌尔表示,农业始终是一个风险性行业,土地经营的规模化也使风险随之放大,一旦经营失败,将影响一批农户的收入和生计,也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同时,一些变相“圈地”等违规经营带来的政策性风险也时有发生。构建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已成为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对此,湖北一方面引导经营主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主要运用市场手段有效规避和补偿经营风险的途径,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范围、提高保险水平;设立能有效覆盖风险的规模经营保险产品,政府通过适当补贴加以支持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

第五是着力构建完善的政策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惠农强农政策,整合各项资金,向经营模式“高效、绿色”、能有效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的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完善对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和带动农民致富企业的支持,加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现代高效农业服务体系,为各类规模经营业主提供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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