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二条“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引发了人们的热议。据此,有人认为国家推进转基因生物育种的方针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这段文字不应解读为国家转基因有关政策的改变。”全国政协委员黄大昉说,从字面看,《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这段叙述与国务院2001年颁布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叙述,即“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即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以及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64条的相关叙述“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没有根本冲突。因此,《意见稿》中的这段文字并不意味,或不应解读为国家转基因有关政策的改变。黄大昉委员建议《征求意见稿》完善这段文字的表达。
黄大昉认为,与同样作为国家法规、专门针对转基因生物管理的《条例》相比,《意见稿》中的有关表述则不够全面、严谨和准确。《意见稿》只是强调要对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严加管理,却没有同时强调也要积极推进转基因粮食品种的研究发展,以致让人产生转基因技术已产生安全问题的错觉,进而引申为粮食作物不能应用转基因技术。黄大昉说,在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包括粮食作物在内的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和应用仍是我国的一贯政策,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中,而且反映在863、973、《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一系列国家重大科研与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中。黄大昉建议,在《意见稿》修改时去除突出主要粮食品种和转基因技术应用的一段文字,或可引用《农业法》或《条例》中的相关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