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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间最大差距竟126倍

2012-04-28 10:24:54  作者:SystemMaster

上海人均水资源量比北京要少,但水资源费却低于北京

作为水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省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却能差到126倍,这看上去不可思议。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独家从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环境保护价格与税费政策示范研究》课题组了解到,我国各地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差异过大,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标准普遍偏低,不利于对水资源进行保护。

上述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昌敦虎博士接受《经济参考报》专访时向记者举例道: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2010年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高是北京,为1 .26/吨,最低的是江西,为1分钱/吨,较低的还有青海,为2分钱/吨,最大差距达126倍。再看2010年工业用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北京为2.3/吨,江西为2.5分钱/吨,差距超过90倍。

据上述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教授介绍,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在于水资源费征收体制没有理顺。

各地收费标准差异很大的另一个原因是:水资源费定价权在各省、市、自治区,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成比例存在差异,造成其对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目标的认识也不同。马中教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的定价权在省级主管部门,而征收却在各市、县。由于对该项费用市、县提留的部分差别很大,因此其对征收的关注度不一;北京、天津等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较高,与其直辖市的性质有很大关系,水资源费定价和征收、使用的级别重合度高。马中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很多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过低,我国水资源保护从经费上来说已经面临全国性的挑战。水利部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水资源费征收总额共73亿元,而全国用于水资源保护的投资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可以说这项费用贡献于水资源保护的比例非常小。

例如,2010年黑龙江全省水资源总额仅为2亿元左右,分配到各县的用于水资源保护的经费平均只有30万元,根本远远不够支出的。黑龙江省水利厅水政处副处长彭卉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些钱目前只够做一些水资源保护的基础性的工作。 课题组认为,随着水资源日益稀缺,水资源费肯定需要进一步调整,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全国大部分地区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规模都应有所提高。

不过由于经济水平、居民收入、工业发展程度等不同,水资源禀赋并非决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唯一因素,我国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需要统一也不可能统一。昌敦虎表示,尽管如此,我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体系中仍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水资源费与人均水资源量关系不明显。他举例说,比如上海,其2008年的人均水资源量比北京要少,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却低于北京这一点应在接下来的改革中逐步完善。他说。

经济参考报 记者 文婧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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