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搜救,历经51个小时,终于将他们救出。12日,记者获悉,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南国早报》10月14日)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是,该条例并没有对何为“不同情节”进行具体化。
严格说来,1000元的罚款处罚似乎和该起事件的严重性并不匹配,有着象征性罚款之嫌。而更重要的是,为了救助这些驴友,当地官方与民间支出了大量原本不必要的支出。每次类似事件发生都将引发新一轮的讨论,这就是该不该由驴友承担救助费用?
笔者以为,这个议题需要分为两个层面讨论。首先,无论驴友是否违法,政府和警方都有救助的义务。《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其次,需要把救助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共资源支出。如前所述,无论公民出于何种原因陷入何种危险,国家都有为之提供救助的法定义务。或许有人会质疑,政府不能为公民的违法行为买单,这样对守法公民并不公平。可是,须认识到,当公民有违法行为,我们只需要对之进行依法处罚即可。公民和国家的契约正在于,公民纳税,国家提供服务与保障;公民违法,国家依法对之制裁。
而另一部分则是非公共资源支出,除了警方、消防、政府主责部门等法定救助机构,还有医院、专业救助机构,甚至政府非救助相关部门、热心群众投入了人力与物力。这些主体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但是多数时候有效救助又离不开他们,不可能指望警方与消防能够提供所有专业化救助服务。
那么,这些主体所提供的救助行为则并不是国家和公民的关系,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显然,非公共资源支出部分应当由获救驴友全部承担,即使政府为之垫付,也有权利与义务向驴友追偿,驴友不主动配合的,政府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向事故发生地所在法院进行起诉。最终由法院依法裁判与执行。
遗憾的是,在多数的驴友救援事件中,政府都为驴友全部买单了,这实际上是在慷他人之慨,让公共财产承担了不该承受之重。事实上,驴友屡屡发生意外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相关立法的探索也应该早日提上议程,对于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进行严格厘清。别再让驴友救援费账单成为一笔糊涂账。(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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