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在公园内的假山附近拍照游玩,不料假山上的石头突然掉落,将王女士的腿部及脚部砸至多处骨折。事后,王女士将公园的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王女士起诉称,2014年10月,她到房山区某公园游玩,走至假山处照相时,假山上的石头突然掉落,将她的腿脚砸伤。随后,急救车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女士的腿部及脚部多处骨折。目前,她的体内仍有钢钉没有取出。
王女士认为,自己之所以受伤,是由于公园的假山石不稳固造成的。作为公园的管理者,保证各项设施的稳固安全,保障游人的安全,是最基本的责任。正是因为公园缺乏对自身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才导致了她被砸伤,所以公园的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表示,经过法医鉴定,她的伤已经构成了伤残十级,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园的管理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而作为公园管理方的被告则认为,王女士照相的地方并不是行人应走的道路,草坪上的假山是用来阻挡游人进入草坪并远离草坪附近的水池的,而且王女士游玩的地方是免费的,并不属于公园,所以对于王女士的损失,不同意赔偿。(记者杨凤临)
编辑:微知 责任编辑:颜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