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力争通过3~5年,建成一批“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列入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21个乡镇,将享有一系列优惠政策。
财税方面,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健全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2010~2015年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土地方面,试点镇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的部分收益,返回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房地产方面,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山区试点镇可采取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支持试点镇房地产建设。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农民和农民工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
户籍和就业方面,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整合“阳光工程”、劳动力转移、核心农户和农民创业等培训资金,建立试点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金融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在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支持试点镇发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扎实做好就业信贷支持工作,加大对试点镇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