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务式的规划编制
由于时间仓促,经常有些规划仅满足于“任务式的规划编制”,并没有经过调查、数据分析。有些地方在没有产业聚集、人口没有大量机械增长的前提下,想当然地确定在近期要聚集的人口数量,盲目地扩大城镇规模;有的地方急于求成地制定所谓“全覆盖”式的城乡统筹规划,确定不合实际的城镇发展速度指标;还有的地方把这项工作列为年度考核各级政府业绩的“政治工程”。
2.规划变成利益重新调整的工具与手段城乡统筹规划实践中产生利益博弈和功利的倾向。在快速城市化的大背景下,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长期性与眼前发展需求的紧迫性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现实难题,获取更多的建设用地以支撑经济的持续增长是破解难题的“现实选择”,“保增长”的要求和投入的巨量公共财政拉动性投资,更加激发了地方政府“大发展”的欲望。
现阶段土地问题已成为城乡规划建设中最核心的内容,编制的城乡统筹规划某种意义上被演变为掠夺乡村建设用地的规划,被异化为“建设用地指标转移规划”。一些地方为应对当前城市建设用地新增供给异常短缺的局面,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如何从乡村“挤压”出建设用地,却忽视了对乡村地区长远合理发展的整体考虑,更忽视了对农民根本利益的保障。如果把握不好集约用地与农村长远利益之间的平衡,所编制的规划将变成新一轮圈地运动的工具和助推器。
3.无法有效指导建设的规划
城乡统筹规划实践中,如果仅仅满足于规划成果的编制,而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不具操作性的规划也只是在墙上挂挂。当前,许多规划为完成乡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而无视城市化进程的规律、前景和效益,大规模地实施“村村通工程”,这等同于又回到了低效、不合理的“撒芝麻”状况,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
由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带来的巨大利益落差,导致了乡村地区大量违法用地行为的泛滥,除了我们所熟知的“小产权房”、工业用地“以租代征”等形式以外。利用“城乡统筹”的名义而进行的违法用地新现象也层出不穷。造成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统筹规划(或者说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中的相关规划)主要关注点是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核算,以及空间上对村庄整合撤并的重组。而对乡村地区的用地规划布局考虑不足,缺少对公共服务设施方面进行政策性、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乡村生产用地用途的明确空间管制规定与措施。
4.城乡统筹规划缺乏法律支撑虽然“城乡统筹”以中央文件、区域发展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但是目前尚未有一部正式的法规就如何实现城乡统筹、促进乡村地区发展予以明确规定。因此,难免在实施中受制于各种因素和利益关系的作用而不断发生偏差。
目前我们编制的空间规划更多地表现为技术性文件,缺少“法规”的色彩,而空间规划与相关的配套法规之间几乎是完全分离的,这不仅导致了我国许多类型的空间规划缺乏法定的约束力,而且从根本上缺乏法定的实施推动力。城乡统筹规划只是实施城乡统筹战略的大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在其自身进行不断完善的同时,也更依赖于外部发展环境和整体制度、法规建设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