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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着力点

2014-07-07 15:25:48  来源:本网  作者:刘庆斌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最大亮点是强调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规划》明确提出,应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到2020年,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这是中央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抉择,是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关键是提高发展的质量,实现人口的集聚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重点在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但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明显滞后。201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3.7%,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主要是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大量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到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使他们并没有真正成为所在城镇的居民,而成为城乡之间巨大的流动群体,制约了人的城镇化进程。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必须解决好人的问题,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成为市民是首要任务。《规划》中提出,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这为我们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指明了方向。那么,如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笔者认为,亟需解决好两个问题:一个是户籍问题,即农业转移人口按照《规划》中的要求和路径落户于城镇;另一个是权利问题,即同等享受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使得进城农民真正实现从农业到非农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换。因此,需要从户籍、就业、住房、土地等多方面作系统性政策创新,切实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身份合法、市民待遇、发展能力、城镇安居和融入城市等问题。

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规划》中提出,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前置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 300~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需要坚持的基本遵循,也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提供了重要指向。当前,一方面要按照《规划》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尽快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市民;另一方面要尽快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城乡差别权益,让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市户籍居民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护,如教育和培训权利、医疗卫生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居住权利等,从根本上解决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生存发展权利。对此,各级政府都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角度,进一步细化不同类型城镇落户的条件和政策,加快弱化“城乡二元结构”的功能,尽快拆除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这一最大体制障碍,实行以居住地为主要依据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或居住证制度。

提高城镇就业创业保障水平。就业创业保障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基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是简单地落户于城镇,更重要的是确保他们落户城镇后有就业保障,通过改变他们的就业和收入结构,使之参与到创造城镇经济并分享城镇发展的现代生活中,并让他们真正获得在新环境下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因此,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全面提高城镇的就业创业保障水平。一是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激励政策,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增加城镇工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就业岗位,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能够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二是要通过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自身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质量。三是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困难家庭、特殊家庭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确保这些家庭能够有人就业,有基本稳定的生活经济来源。四是要尽快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所落户城镇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与所在城镇户籍居民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共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没有住房,决定着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在一个地方是否能够工作和生活。因此,城镇住房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必要条件,也是引导农民工最终留在城镇居住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城乡之间的流动大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在城市里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居所。要让更多的农民转移进城,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和改善农民工在城镇的居住条件问题,保证“居住有其房”。《规划》中提出,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等。这些政策措施非常好,关键在于落实。依笔者看来,当下应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一是要加快促进农村住房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民创造更多的财富,使转移进城农民能够将农村财富转移到城镇,减轻他们市民化后的购房负担。二是要加快建立与农业转移人口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城镇住房供应模式,确保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纳入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让他们在最短时间内能够购买起住房或租住较舒适的房子。三是要不断提高农民工的薪金水平,增强他们在城镇购租住房的经济能力。四是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工实际需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进城落户农民工提供最低的住房安全条件。

提高城镇经济社会承载能力。据中国社科院公布的测算结果显示,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为13万元。照此标准,转移1亿农民需要至少13万亿元的公共投入,这还不包括生活质量提高和物价变动等的累积性因素。因此,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需要城镇有可持续的产业支撑和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如果超过了城镇的承载能力,特别是超出了城镇发展所提供的就业极限,一些农业转移人口就会进退两难,还可能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但要提高城镇的持续发展能力和承载能力,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过程,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谋划长远,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统筹兼顾。一是要调整优化城镇产业布局和结构,促进城镇经济转型升级,改善营商环境,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总量,增强财政支撑能力。二是要抓好产业发展,强化产业就业支撑。一方面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加快提高工业水平,提高基本就业能力;另一方面整合提升服务业,做大做强旅游、物流、文化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三是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尤其要根据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统筹建设学校、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四是要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的各项社会保障。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农业转移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使他们真正享有“属地福利”待遇,尽快融入城镇生活。五是要加快推进扩权强县强镇步伐。建立县、镇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保障机制,保障基层政府能够履行基本职能,特别是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方面要有足够的财力保障。

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保障机制。《规划》中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提出了改革路径,主要包括: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试点基础上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这些政策措施,既较好地解决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其承包地、宅基地的处置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财产权益。就当前而言,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研读,做到准确理解掌握,避免误读误判。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一是要尽快从国家法律层面赋予农民更广泛的土地财产权,让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保留、流转、放弃等方面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分配权。二是要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的符合市场规律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的土地财产收益。三是要探索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既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带股进城,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从根本上消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的后顾之忧。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问题、政治问题。因此,必须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有序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给农民充分的选择自由,决不能搞行政“逼迫式”;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对有进城落户意愿的农民,积极提供平等的市民待遇,对没有进城落户意愿的农民工,确保其基本权益不受损害;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城镇发展环境的农民工;要逐步引导转移进城农民与城镇居民共同参与城镇公共事务的治理,推动其由简单的进入城镇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全方位深度城镇化转变。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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