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财政部农业司司长)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既是规范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又是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要手段,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农业农村持续稳定发展。但在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涉农资金多头下达、零敲碎打、平均用力、撒胡椒面等问题日益突出,不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影响了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为探索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实施一系列有效措施。比如,从预算编制、分配、执行等环节进行整合,打造涉农资金整合平台,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推进整合,建立涉农资金协商使用机制等。特别是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启动了黑龙江省“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开展涉农资金源头整合试验,促进涉农资金科学安排和统筹使用,有效提高了资金效益,充分发挥了政策效应。尽管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性障碍,过去的整合仍是有限的整合,急需从更高的层级、更深的层面、更广的范围加以推进。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创造有利于整合统筹的氛围。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同时,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避免政府“越位”与“缺位”的现象。完善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着力建立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从体制机制上为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稳步推进预算编制环节的整合,从源头上进行涉农资金的清理归并。预算编制是涉农资金整合第一道关口,应从“源头”上开展整合归并。首先,逐步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大幅度减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取消竞争性领域的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其次,科学合理地对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归并。当然,在现行体制机制下,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并不是越简单越好,数量并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原则,合理设置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第三,推进涉农归并项目的真正整合。对于打捆、拼盘式的合并项目,要抓紧制定整合后的管理办法,按照一个办法进行分配、管理,而不能简单搞形式上的整合。
积极支持开展整合的试点试验,探索创新涉农资金整合的有效方式。继续推进黑龙江省“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开展评估。与此同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验。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和实践经验,进一步调动地方开展整合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支持地方在现有政策制度框架内,积极探索开展整合的各种有效途径,做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涉农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和改革。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推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大部分涉农项目审批权限已逐步下放到省,有的还下放到县,但仍有个别涉农项目中央保留了审批权限。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要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一方面,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另一方面,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凡是市场机制能调节的经济活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PPP(公共私营合作制)等机制。
巩固现有整合平台,强化涉农资金整合的制度机制保障。一是继续以优势特色产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菜篮子”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扶贫等为平台,整合和统筹安排涉农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特别是加强对农业结余资金和超规定期限结转资金的盘活,限时统筹用于支持农田水利等建设。二是巩固县级涉农资金整合成果,加大省一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建立健全中央地方各级协调联动的整合机制。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政牵头、部门配合参与的涉农资金整合协商机制。四是加强涉农资金整合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和强化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涉农资金使用监管,特别是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明确落实地方的监管责任,发挥基层的监管作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