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大潮中,中国农村发展究竟何去何从?农村发展究竟有没有一个明确方向和理想目标?通向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有没有一条最佳的道路可走?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一直是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的科学主义和理想主义范式的核心内容。这些理想主义的理论范式预设了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对农村发展来说,存在着一条最为有效或最便捷的道路,探索出这条最有效的道路,所有“三农”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由于不同的理论提出了不同的发展道路,而且每种理论都宣称自己所探索的发展道路是最佳、最有效的,因而关于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纷争也就非常激烈。
本文在梳理和总结关于中国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理论纷争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和讨论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实质意义,对农村发展道路的认识陷阱,以及关于农村发展的自主性和道路多样性进行再认识。
农村发展的路线斗争历史及其意义
在关于农村发展问题的讨论中,总会涉及发展道路或发展路径的选择问题,因为在人们的认识中,总倾向于要给未来设定一个既定目标和方向,并试图为实现这一目标设计好路线图。但是,社会的未来究竟会怎样,实际上是取决于人们当下的实践,而任何关于未来的方向和目标,都带有主观的设想,具有相对性。既然对未来的憧憬有着较大的主观性和相对性,所以对未来的发展及道路选择问题,往往会存有较多争论。这种关于发展道路问题的争论源自于具有个性和主体性的人总会有自己的倾向性。不同的倾向及对未来发展的认识,也就构成所谓道路之争。
新中国初期,在一些农村政策的决策、制订及实施过程中,就会把农村政策与农村发展道路联系起来。以往关于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究竟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这种争论具有“高度政治理论化”特征。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是“数十年的革命凝结成政治抉择决定一切的固定意识”。革命的胜利、新政权的成立又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意识。①农村发展的路线斗争,确实反映了在农村发展问题上存在着理解上的分歧,这一分歧之所以会上升到意识形态及政治化的高度,并不完全是政治理论和政治意识所决定的。某种意义上说,政治理论不过是为路线斗争提供了一种宣传和斗争的策略与工具。用政治理论和政治意识并不能解释关于发展道路问题争论的实质及其产生原因。
关于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源于在农村究竟推行什么样的制度和政策的问题上存在种种分歧和争议。例如在土地制度、粮食政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等制度和政策安排上,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其都有着一定的要求。要实现第一个五年规划目标,就需要在农村政策上有重大调整。很显然,农村政策的调整,终将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利益格局的调整,必将面临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不接受甚至反对。而且,在制度重新安排、政策重新调整的过程中,决策层也会有不同观念和认识,他们对新制度、新政策也不一定认同。新的制度、新的政策如何才能获得合法性和合理性呢?如果没有合法性、合理性,政策制度就难以在实践中顺利推行。所以,将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争论上升到政治高度,既是新政策、新制度的一种表达方式,也是争取得到共识的一种策略。
那么,当时为何选择运用路线斗争的策略来推行新的农村政策和制度呢?关于这一问题,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出现这一现象与当时历史背景有着密切关系。政策制定者会选择何种策略来推广其政策呢?一个基本的原则自然是什么策略更有效就选择什么。在革命胜利初期,民众的政治热情较为高涨,因此政治策略无疑是比较有效的。这样,当新的政策和制度被赋予社会主义的政治属性,而将不认同新政策的各种主张都加以相对立的政治界定,新政策也就具有了政治象征意义,有了象征也就有了神圣化的特征,从而为获得合法性和认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农村改革初期,实际上也同样存在关于发展道路问题的纷争。此时的争论主要围绕农村究竟是应推行集体经济还是家庭个体经济这一问题而展开。主张农村走集体经济道路的人认为,集体经济是一种合作经济,相对于个体小农经济而言更加先进,它代表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方向。而倡导推行家庭个体经营体制的改革派,则提出集体经济影响了农民个体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导致农业的衰退和温饱问题的产生。农户独立自主的个体经济,则是有效组织农业生产的重要经营体制。农村家庭个体经济,摆脱了集体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消极影响,从而可以提高农业经济绩效,解决农村温饱问题。
关于发展集体经济还是个体经济的争论,实际上是对农村发展问题简单化、理想化的集中体现。由于在探寻解决“三农”问题之上,无论对于决策者还是普通民众,都会存在理想化的倾向,即希望通过一种理想的途径或方式,达到彻底解决“三农”问题之目的。或者说,理想主义者对社会未来发展包括农村发展有一种乌托邦式的想象,在他们看来,总有一种最优的原则或路径,只要坚持这一原则,就会达到最优和最理想的目标。
然而,现实社会的发展其实是一个过程,在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人们需要解决不同的问题,而解决问题实际上有多种方法可以选择,因为有效的方法总是由多种方法要素构成的,如果能利用其中的有效因素,也就能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相反,过于理想化的设想往往是导致走极端的重要诱因。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之争论,其实就是二元对立的路线纷争。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而言,两者是可以共存和同在的。例如,江苏省华西村在农村改革后,依然保留部分集体经济成分,而且使集体经济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集体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华西村的面貌,②但在农业生产经营上,华西村也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所以,在华西村,集体经济与家庭个体经济并存和共生,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并不是必然相冲突的两条路线或相背的方向,而是并行不悖且相互补充的道路。
此外,河南省南街村在农村改革开放后,依然极力维持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改革初期,村集体将两个集体企业承包给个人,1984年,村党支部收回承包权,发展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利润和税收快速增长。从1984年到1994年的10年间,利税从7万元到6000万元,增长了近900倍,产值增长了1100多倍。③村落经济和面貌所发生的巨大变迁与发展,集体经济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安徽省小岗村,农民对集体经营有着较大排斥心理,集体经济很难在这里得到较好的发展。尽管改革之后有较多外部力量、包括政府和外界社会力量的支持,小岗村的集体经济仍没有得以真正发展。虽然小岗村集体经济没有得到长足发展,但农户个体经济却发展得相当好。农业生产较之集体经济时期有了显著的提高,农户彻底告别了以往的“三靠村”和温饱问题,粮食和经济作物生产持续丰收。④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个体经营对小岗村农业生产恢复效率和维持稳定发展是非常有效的。如果强行让小岗村农民再走合作或集体化经营之道,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打击农户的农业生产自主性和积极性,其效果究竟会如何,或许从历史的教训中我们能得到一些理解和认识。
既然现实的经验已表明,中国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实际所选择的经济发展方式既非为单一的结构模式,亦非集体与个体的二选一,而是两种成分并存,或两者各有偏重。那么,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究竟是走集体经济还是走家庭个体经营道路之争论,其实不过是思想理论界的建构而已,因为农民在实践中的选择所依据的更多是他们的社会经济背景,而不是简单的理论设想。所以,在这一意义上,如果把集体经济或者把家庭个体经济当作农村发展的方向、道路或理想模式,都会带有主观建构之特点。关于农村发展的集体主义道路与个体主义道路之争论,其实没有太大的价值,而且也是无解的争论。
集体经济在有些农村地区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并发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不足以说明集体经济就是一种理想的、放之四海皆有效的发展模式。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之所以能发挥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因为集体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的机制在这些地方发挥了提高效率的作用。如果在发展集体经济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的经济分工与合作,不能通过合作实现规模化经营效率,那么发展集体经济反而会增加成本,影响个体劳动者的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经济发展将不会起到积极作用。
同样,家庭个体经营之所以能在很多农村地区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不足以说明家庭个体经济就是普世的理想经济模式。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之所以对中国农村及农业发展发挥过积极的重要作用,主要是因为这一体制中所包含的保障个体的自主性、创造性,以及激发个体生产积极性的机制,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家庭个体经济有助于家庭内部分工与合作,而对促进范围更广的分工与合作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也就是说,尽管农村个体家庭经营在某些地方有着积极作用,甚至是必要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种十全十美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更不能说就是农村未来发展的理想道路。
回溯新中国在农村发展问题上的路线斗争历史,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理想路线的主张,这也就彼此否定了理想道路的客观性,进而表明所谓的理想路线其实质都是主观建构的需要。无论这些纷争是政治化的路线斗争,还是在理论上的争论,几乎每一种关于最有效农村发展道路或路线的主张,都是为了建构的需要。那些政治上的路线斗争,是为了取得合法性而建构象征和认同;那些理论上的争论,则是为了建构一种理想范式。
关于农村发展道路理论的争论
关于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争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理论领域更为激烈。如在经济社会学和人类学中,就存在形式主义与实体主义之争。所谓形式主义,黄宗智将其称为斯密和马克思的经典模式,⑤是指农村发展同样遵循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农村通过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可以达到农村社会的整体发展。
波普金提出的“理性小农”概念,就是强调传统的小农在经济行为选择上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他们的行为选择同样遵循着理性选择的原则。⑥同样,舒尔茨也指出:“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⑦尽管在许多贫穷的农业社会里,农民们年复一年地耕种着同一块土地、播种着同类的作物、采用着不变的技术、使用着同样的技能,他们似乎对市场价格非常麻木,对经济刺激十分迟钝;然而很多经验事实则显示,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农民其实也非常有效地配置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要素。那么,贫穷农业社会里的农民为何很少利用新的生产要素,改变生产经营方式,以取得更高收入摆脱贫穷呢?舒尔茨认为,传统农民之所以在农业生产中很少有改变,之所以很少利用新的生产要素,真正的原因并不是农民不懂得或不愿意运用新的生产要素,而是因为现实社会中任何新的生产要素都是有价格的,农民只有购买才能获得。而由于“来自农业生产的收入流来源价格是比较高的”,⑧对于普通农民来说,他们很难买得起新的收入流来源即新的生产要素。所以,贫穷农民只能维持原有的生产经营方式。
所谓实体主义,是指注重事物的实际状况和自身特质及其影响的观念。在农村发展道路问题上,实体主义强调的是农村社会与文化有别于现代社会与文化的特质,基于对农村特质的认识,因而认为农村发展道路选择需要遵循特殊的原则,而非与现代化发展逻辑完全一致的原则和策略。从某种意义上说,雷德菲尔德、斯科特等都是实体主义农村发展观最典型的代表。雷德菲尔德把小农社会视为一种较为封闭的“小社区”(little community),⑨这样的小社区有着自己的文化特质,即“小传统”,而且自身也构成一种具有整体性的(holistic)社会系统。虽然“小社区”存在于“大社会”之中,并与“大社会”有着种种沟通和联系的渠道,而且大社会的发展也会延伸和扩展至“小社区”,但“小社区”的发展可能会依然遵循自身的一些规律和特征。
在对小农社会发展的特殊性问题的认识上,斯科特从小农社会的主体——农民的行动逻辑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了小农社会与现代社会、小农生产与现代生产之间的差异。斯科特在对越南等东南亚小农社会的历史及经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小农生产所遵循的逻辑和原则不同于现代生产组织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韦伯认为现代科层组织的显著特征就是组织行为的理性化,即任何行动选择都遵循理性选择的原则。⑩所谓理性选择的原则,在经济学里就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在社会学里就是追求合理的目标和合理的价值。斯科特发现,在小农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在安排和组织农业生产时,并不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首要的目标。在有些情况下,如地租和借贷等生产成本极高的情况下,小农生产几乎没有利润空间,甚至还面临亏损和破产的风险,但农民依然要租地和借贷去维持生产。那么,农民为何在农业生产中会作出非理性的行动选择呢?或者说,农民的行动选择原则为何有别于理性选择原则呢?斯科特认为,小农的行动选择之所以有别于理性选择原则,是因为小农遵循的是生存伦理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即他们在作出各种选择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家庭的生计安全,也就是生存问题。所以,小农经济属于一种生计经济,也就是把维持家庭的基本生计作为首要目的。11
形式主义与实体主义之争,实际是二元对立认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犹如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所指出的那样,二元对立是人类认识基本结构特征,也就是“元”结构特征。这种二元对立的结构特征,与人类和自然、人类自身的最根本的特征是相连的。12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上,通常总趋向于“非左即右”、“非是即非”、“非黑即白”、“非正即误”的二元对立。形式主义把理性选择原则纯粹化、理想化,目的就是要突出和强调理性选择行为对社会发展包括农村发展在内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包括市场、工业化、城市化和组织化等方面的发展,将对经济效率提高及农村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社会发展的现实经验是,市场、工业化、城市化和组织化其实并不存在唯一的、理想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的发展,都是社会成员探寻发展的具体实践构成的,理性化只不过是一种一般化的概括。所以,发展的一般性、普遍性之中,实际也包含着特殊性和差异性。
同样,实体主义对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认识,也只是突出和放大了小农社会的特殊性。社会与文化总是具有特殊性的,但特殊性的存在,其实并不排斥发展中的一些共性特征,比如市场、组织等具有提高效率的因素。在现实社会中,农民的社会行动确实具有乡土文化特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的行动选择并不会背离理性选择的基本原则。无论在经济生产,还是在构建社会秩序中,农民也是按照合理性原则来配置生产要素和安排社会习俗制度的,像生存伦理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其实质就是农民基于现实背景而作出的合理性行为选择。
所以,无论是形式主义的道路还是实体主义道路,都不能作为中国农村发展的唯一道路和理想道路。农村发展道路之探寻,重要的是探寻如何利用有效因素,以及如何结合具体社会背景使用各种有效要素。如果在二元对立中只选择其一,那就相当于在两个极端中选择一端,这对现实的发展实践构成了人为的限制。过于追求形式主义,就可能导致不顾社会实际而出现过激行为;过于强调实体主义,也会错失发展的机会。摒弃二元对立之争,采取因地制宜、开放包容的态度,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积极采用先进方法,这样自然会在具体农村建设和发展实践中走出自己的道路。
关于中国农村发展未来将向何处去这一问题,还有一种理论纷争,那就是新农村建设论与城市化或现代化理论之间的争论。2006年,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受此政策影响,一些理论研究将建设新农村解读为中国农村发展的基本道路,甚至把农村发展的未来及走向理解为维续农村和建设新的农村。13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通过新农村建设政策措施,来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三农”问题,这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发展,其实质是发展的手段,而非发展的最终方向。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农村发展的方向和未来就是城镇化,城镇化的农村发展观念其实是现代化理论的重要构成,现代化理论把城市化视为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同时也把城市化作为社会现代化的核心指标之一。现代化和城市化理论将现代化、城市化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不可逆转的趋势,因而倡导以城镇化作为农村发展的方向和基本道路。
城镇化问题当然是农村发展所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忽视城镇化,那么就不能很好地利用城镇化手段来推动农村发展。但是,在注重城镇化对农村发展的积极功能的同时,也不能片面地把城镇化作为农村发展绝对的、唯一的路径,更不宜将狭义的城镇化作为农村发展的终极目标。就中国的国情来说,因地制宜地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将为新时期的农村发展提供有效的动力。城镇化是中国农村发展可以选择的一条有效道路,但不是唯一的路径,也不是最终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了保持发展的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防止普遍的城镇化和现代化,国家还应该有计划地保护和保留典型农村和乡土文化。
“中间道路”存在吗
针对关于发展道路问题的二元对立之争,一些学者试图通过建构一种类似于“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的范式,来调和这种二元对立。如黄宗智提出,中国乡村“在八十年代扩大自主权和市场刺激的双重激励下,他们成为农村工业化的基础单位。它们在中国农村发展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提出了这样问题:在中国出现的这一历史真实是否代表了一种新的农村现代化的道路,一条既不符合社会主义,也不符合资本主义单一模式的道路?”14这里所谓新的农村现代化道路,既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资本主义的道路,实际上就是指一种“中间道路”。
此外,英国社会学者吉登斯基于当代世界政治上两种意识形态的对立,提出了政治路线还存在“第三条道路”。他认为,“在政治上发现第三条道路已经在全世界上成为争论的焦点。……在冷战期间,许多人把社会民主主义视为第三条道路,以示既不站在美国的市场自由主义一边,也不属于苏联的共产主义一边”。15后来美国的民主党和英国的工党,特别是布莱尔任首相时的英国工党将保持经济活力与促进社会团结很好结合起来的政治路线视为“第三条道路”,并大力予以宣传和倡导。
由上可见,无论是“中间道路”理论还是“第三条道路”的观点,显然都带着浓厚的政治与意识形态色彩。因为在这种理论阐述中,他们实际上已经首先确认了一个基本前提:即农村或社会发展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选择问题。他们的理论推理逻辑是,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任何一种选择都不是最理想的,都存在一些问题,所以,选择这两条道路中间的道路或第三条道路,就可以避免因选择其一而带来的问题,从而达到理想的发展。
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区别是历史发展阶段的区别,而不是道路的不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所代表的是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不是共时性的道路选择。虽然在马克思主义思想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也代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方式,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不代表具体的制度,尤其不是指某种体制或机制,如市场经济、工业化、城市化等;这些机制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都可以存在。
“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理论不仅没有解决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关于理想发展道路的二元对立问题,相反把人们对发展道路的认识引向更加主观化、更加意识形态化的陷阱之中,因为所谓的“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属于纯粹的主观建构和想象。这种主观建构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主观建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社会发展道路的并存与对立。作为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差异是存在的,但是,把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某些发展方式、政策措施归类为社会主义的或资本主义的,就属于主观的构造。第二,主观建构出“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对于这一理论,我们要质疑的问题是:为什么是“中间的”而非不偏不倚呢?为什么是“第三条”而不是“第四条、第五条”呢?很显然,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孤立的“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第三,主观建构“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的优越性。即便“中间道路”具有两种理想道路的特点,那又如何能肯定“中间道路”是最理想的呢?为何就不会出现比两种道路更差的效果呢?
所以,如果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道路的角度来看待中国农村出现的市场和工业化现象,那么实际上是赋予这一社会发展现实以意识形态的新含义。某种意义上说,“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的观点,表面上看是要调和在社会发展问题上的意识形态的对立,然而事实上,对“第三条道路”的突出,无形中又在强化具体社会实践的意识形态的符号特征。改革开放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农村的乡村工业得以发展和振兴,农村经济有了质的飞跃,乡村社会也经历巨大变迁。对于这一发展成就,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和提炼出某些经验和方法。但是,如果非要去给这一发展过程和事实加以“姓社”还是“姓资”的定性,或给出“中性”的界定,那么,我们又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到意识形态和主观臆断的泥潭。“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不仅不是理想发展道路,反而是发展的意识形态纷争的陷阱。
自主选择和发展道路的多样性
在农村发展道路选择问题上的纷争和理论争论,主要受科学主义和理想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影响。科学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对绝对最优、最有效和最理想方法和工具的信仰和追求,因而在对农村发展问题的认识上,科学主义相信并力求找到一条绝对最理想的道路以达到理想的目标。
科学主义态度之于自然物质世界与人文社会世界的意义是不同的,人们可以把自然的、物质的世界对象化,对其进行重复的试验而不需要考虑物质世界的主体性问题;而对人文社会世界来说,我们几乎不可能将其绝对的对象化,也不可能随意地去重复试验,社会历史发展是不可逆的,也是不可复制的。因此,当一种最理想道路的科学假设是错误的,那么它对社会主体的伤害将是不可弥补的。
所以,在探索社会发展乃至农村发展的道路时,科学的探索虽是重要的,但不能绝对化,不能走向科学主义的极端。对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认识和理解,需要关注发展的主体性,即尊重农村社会主体的自主选择。无论什么样的道路,实际都要靠农村主体去走。而且很多历史经验表明,一些有效的、理想的发展道路实际是人民大众用行动走出来的,而不是科学家、英雄凭空想象出来的。
之所以强调发展道路的自主选择,还因为发展的本质意义是为了主体的发展,而不是为了追求一些客观指标。为了让社会发展真正能增进主体的福祉、真正促进主体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尊重社会成员的自主选择权是非常必要的。中国农村曾经历的合作化、集体化发展,之所以没有达到理论所设想的效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农民自主意愿和自主选择没有给予充分尊重。
农村发展是社会变迁的有机构成,遵循着社会变迁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机制。社会力量有计划推进的社会变迁,也是在遵循社会发展自身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人为的设想和随意的建构。探索农村发展的正确道路,本质上是要探寻农村发展规律的要求,并按照这些要求找到更好的办法、去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既然发展道路的选择问题如同解决问题方法之探寻,因而探寻中国农村发展道路,也就不是寻找最优和唯一道路,而是要选择能够达到理想目标的各种途径。既然“条条道路通罗马”,那么通向农村未来理想社会的道路也是多样的。
从农村发展道路的多样性角度看,中国农村发展不仅在城镇化道路的选择上可以是多元的,16而且在城镇化道路之外,依然还有多种选择。其中,新农村建设或农村新发展的战略构想,目前已经在中国社会实践中有序地推进。虽然这一构想和正在推进中的实践是否能达到理想的发展目标还有待于今后的实践去检验,但就保持多样性的理念而言,保持农村的存续和新的发展,不仅在中国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对于人类社会与文化发展来说也非常重要。乡村社会作为人类生活和存在的基本方式,蕴涵了人类文明和文化的丰富内容。尽管现代化的浪潮对其产生了诸多挑战和冲击,但从文明与文化的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建设新农村、促进农村新发展,使农村社会与现代化相协调、相一致,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如果在农村发展上寻求唯一的、最优的道路,那在实践中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理想主义、科学主义的陷阱。任何一条道路,即便在某个地方社会的发展中被证明非常有效,也不能说明在其他地方也同样有效。即便我们在经验中看到某种发展方式在很多地方有效,并不意味着这就是“普世”的理想道路。事实上,就社会发展的最优而言,应该是整个社会主体能够实现福利最优。从理性选择原理来看,在自主选择的前提下,每个行动主体所作的选择都将达到相对最优。这样,个体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不可能只是唯一的,而是多样的。
发展道路选择的多样性原则不仅与发展的自主原则高度统一,而且与发展的效率原则或有效性原则也不相悖。社会发展所追求的效率不同于物质世界和经济领域的效率,社会发展效率或有效性应是相对于社会主体或社会成员而言的效率,因此,不同社会主体包括团体和个人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相对于自身的社会福利而言也是有效的。当所有成员都选择相对有效的发展路径时,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就能实现最优效率。
因此,对农村社会发展道路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有必要走出理想化、唯一性的樊篱,而去探寻因地制宜的、自主选择的多样性发展道路。
在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领域里,存在着科学主义和理想主义范式。这些理想主义的理论范式预设了一个基本前提,即农村发展需要探寻一条最优的、最有效的道路,如能走这条道路,所有“三农”问题也就能得到有效解决。
新中国在农村发展路径选择问题上,曾有过激烈的路线斗争和理论纷争。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理想路线的主张,而且这些所谓的理想道路往往呈鲜明对立,这表明所谓的理想路线实质都是主观建构需要。无论这些纷争是政治化的路线斗争,还是在理论上的争论,几乎每一种关于最有效农村发展道路或路线的主张,都是为了建构的需要。那些政治上的路线斗争,是为了取得合法性而建构象征和认同;那些理论上的争论,则是为了建构一种理想模式。
“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理论似乎要缓和理想道路选择上的二元对立问题,然而事实上他们不仅没有解决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二元对立问题,相反把人们对发展道路的认识引向更加主观化、更加意识形态化的陷阱之中,因为所谓的“中间道路”或“第三条道路”属于纯粹的主观建构和想象。
或许,对中国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探讨,需要跳出二选一或三选一的认识范式,同时也需要走出“乌托邦式”的理想化的困境。任何道路都是在人的脚下走出来的,因此,只有通过有效发展实践,才能实现有效的发展,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对于主体发展效率来说尤为重要。如果给农村发展设定理想的、单一化的道路,也可能会给发展设置了障碍和阻力。农村发展的道路是多元的或多样的,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找到那些对发展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正如俗话所说:“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真正理想的农村发展道路不是一种,而应是多样化的。
(陆益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育部第二批重点教材编写课题组首席专家。)
编辑麦豆责任编辑 郝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