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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经勇:化解城乡一体化中“乡村空心化”

2012-11-23 12:04:27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许经勇

作者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城市边界不断扩展和乡村边界不断缩小的过程,也是农村人口资源要素向城市转移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是以政府主导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由于在一定限度内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再加上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大多自发流向城市,造成农村人口年龄结构不合理,这是第一层次的“乡村空心化”。同时,由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村庄建设规划不合理,导致村庄外延扩张异常膨胀和村庄内部荒芜,形成村庄空间形态空心分布状况,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第二层次“乡村空心化”。

第二层次的“乡村空心化”,指的是居住在农村的住户,在空间欲望驱使下逐渐向周边新扩展带迁居,导致原聚落非居住房增加,废墟面积扩大,人口密度锐减,且与新扩展带形成强烈反差的一种聚落形态,从而在乡村内部发展为新旧二元结构的空心化聚落。从本质上说,“乡村空心化”是在城乡转型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村人口非农化、城市化引起的“人走屋空”,以及宅基地普遍“建新不拆旧”,新兴住宅逐渐向外扩展,出现一户多宅,导致村庄用地规模扩大,闲置废弃宅基地增多的一种“外扩内空”的蜕化过程。“乡村空心化”包括农村土地空心化、人口空心化、农村产业空心化和基础设施空心化等等,而其本质则是农村地域经济社会功能的整体退化。

当前,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过密化与乡村空心化的问题,给统筹城乡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带来严峻挑战,具体表现在:首先,造成乡村土地资源浪费。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用地现象。与此同时,许多村庄却因“土地空心化”而存在着大量闲置废弃宅基地。如何通过用好已经出台的政策,使这部分沉睡着的土地逐步纳入城市建设的轨道,不断提高这部分土地的利用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其次,造成乡村公共服务功能严重衰退。一定的人口规模与密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无论是源于市场性的商业服务,还是来自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公共服务,以及居民间的互助性服务,其顺利展开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有最低限度的人口规模和密度。当前,乡村公共服务水平之所以滞后于城市,乡村过于稀疏的人口布局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又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方面。第三,造成乡村物质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能力明显下降。“乡村空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使乡村迅速突进到老龄社会。城乡关系因此发生了蜕变,城市一极呈现人口年轻化,或延迟城市人口的老龄化,乡村一极则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加速老龄化的到来。这不仅会削弱乡村的物质再生产能力,而且会削弱乡村人口再生产能力。为此,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上述问题。

必须着力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应当认识到,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本属性逐渐凸显出来。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现象增多,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要求。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必须根据这一基本原则,有计划地使福建乡村那部分沉睡的闲置废弃宅基地流转起来,这既有利于解决城市居民建设用地紧张问题,又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

必须因势利导地引导农民走“村落合并”的道路。通过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方式,固然能对缩小城乡差别发挥一定作用,但是,在村民居住分散和“乡村空心化”的背景下,其功效要受到很大限制。面对这一客观现实,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分散的村民调整到一个相对集中的空间,便成为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因为只有具备一定规模的人口密度,各种公共服务项目方有可能顺利实施。应当着重指出的是,城乡一体化绝对不是乡村对城市的简单复制。城镇与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功能性差别不可能也不应该被消除。不能把城镇建设的做法简单地复制到农村建设中去。农村建设要保持其特点,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持田园风光和良好生态环境。这是实施“村落合并”过程中必须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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