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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代贵:加大城市资本下乡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

2012-09-28 11:01:05  作者:田代贵

田代贵(重庆社科院研究员) 李钺锋(重庆市台盟主委)

引导城市资本下乡,是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近年来,随着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向纵深推进,城市资本下乡的规模日益扩大,对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经营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资本强势、农民弱势”的格局没有根本改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对农民权益的侵占和对农民发展空间的挤压,特别是地处主城近郊、区县城市周边和旅游景点周边带有综合开发的投资项目更加突出。为此,在当前城市资本大举进入之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及市委《关于缩小三大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各类主体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避免出现农民主体地位边缘化,真正形成城乡共荣发展新格局,既重要又紧迫。

一、农民权益在城市资本下乡过程中受损现象严重

1.农业要素被低估

投资人获取农民的耕地、林地和水体使用权支付的租金水平较低,一般水田按800-1000斤稻谷/.年折算,旱地按600/.年左右折算,林地更低,这些显然没有包含资源要素的生态价值、旅游价值、极差地租和足够的增值潜力。

2.建设用地价值被严重低估

由于农村建设用地实物交易市场没有建立,缺失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程序,缺乏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竞价机制),投资企业支付的安置房建设成本及相关补偿费用不足以抵偿农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真实价值。

3.农民主体地位被边缘化

一次性买断的运作模式把农民彻底排除在开发建设项目之外,农民不能获取要素增值收益和项目经营收益,同时,由于租期长,如林地租赁期为70年、耕地租赁期为承包期剩余年限、水体为30-50年不等,这就意味着农民将长期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林地等土地类生产资料,又没有属于自己的经济组织,农民主体地位被彻底边缘化,生存发展空间必然受到极大的挤压。

4.存在社会不安定隐患

由于安置补偿低,补偿费用在农民搬进新居后基本所剩无几,加之企业一般不管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不会承担就业培训等配套服务,这一新的失地群体的生存状态不容乐观,隐含着社会不安定因素,特别是那些成片(整村、整社)开发项目,容易滋生群体性事件。

二、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1.先改制后合作,确保农民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作为城市资本重点投资或关注的主城、区县城市及旅游景点周边区域的村民小组或行政村,应率先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按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要求建立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一方面真正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规模较大、需要引进战略投资开发的项目,以股份合作社为主体进行对外招商,形成“以我为主,多向选择战略合作伙伴”的主动格局。招商成功后,原则上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建立项目开发公司,股份合作社以耕地、林地、水体、基础设施等实物资产折价出资,外来投资人以现金、技术等出资,农民个人还可以宅基地折价出资。这样,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农村要素资本化,规避了一次性买断合作方式带来的农民主体地位边缘化问题,农民(通过股份合作社)与外来投资企业建立起以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性合作机制,符合《决定》“共建、共享、共富”的主旨,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社会不安定隐患。

2.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实物交易市场,形成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国务院3号文件明确要求重庆“开展土地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试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土地交易所的设立已搭建起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指标交易市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新农村建设及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必然带来大量因集中居住节约的宅基地和转户空置的宅基地迫切要求进入市场流通,通过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客观公正地实现其财富或要素价值。除一部分农村建设用地需要跨区域、跨城乡流转,通过地票的形式在土地交易所挂牌交易,实现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城市国有建设地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建设用地将会留在农村,就地作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二产特别是三产包括乡村旅游服务设施、旅游地产等建设用地,成为吸引城市资本下乡的核心要素。对于这一部分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务院3号文件要求,以土交所为依托,尽快制定农村建设用地实物交易规则,对于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特别是发展乡村旅游、旅游地产等三产建设用地,纳入市场平台,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挂牌交易,形成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3.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各类主体行为

一是完善土地类资产评估机制。在土地类资产评估过程中,对于带有发展乡村旅游和旅游地产开发的项目,应按未来用地性质(旅游服务设施或旅游地产)评估,充分考虑土地类资产的生态价值、旅游价值和极差收益。二是建立和完善房屋安置补偿制度。统一制定农村旧房补偿标准和新房还房安置标准;集中安置社区,明确配建设施,包括村委会管理用房、社区图书室、文化娱乐室、卫生站、室外活动场地,水电气讯及市政环卫设施等,参照城市社区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建设标准。三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凡是各级城镇规划建设区之外,就地用于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地产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能通过征转程序转变为国有用地,按照集体性质建立产权确认、产权变更登记、产权质押抵押等相关法律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护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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