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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名誉侵权案胜诉 被告拒绝道歉(图)

2013-07-16 11:01:41  来源:晨报  作者:颜斐

晨报讯(记者 颜斐)女演员张馨予被曝坐台的传闻一度炒得沸沸扬扬,为证清白,张馨予怒告微博博主夏萨莎,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55.5万元。朝阳法院昨日一审判决夏萨沙公开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公证费等4500元。

夏萨沙(新浪微博用户“港怂萨沙”)曾于去年9月2日发微博称,“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金碧辉煌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三千元,别破产了,告诉你是为你好。”该微博同时有一张配图,为张馨予与李晨的合影。

张馨予认为,夏萨沙上述博文完全是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对自己名誉造成极其严重、难以挽回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多次联系夏萨沙始终未果。庭审时,夏萨沙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昨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认为,夏萨沙在微博中宣称张馨予“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起码三千元”,并以“张鸡”指称她,且在张馨予发出《律师函》后仍持续发布带有贬损之意的微博。微博所用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内容也足以使他人对张馨予的经历、职业和形象产生负面认识。夏萨沙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就相关事实提交证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认定夏萨沙的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夏萨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浪微博刊登致歉声明,置顶显示不少于十五日且不得自行删除。

记者注意到,昨天下午5点多,“港怂萨沙”针对该判决结果特意发布一条置顶微博,继续辱骂张馨予为“张鸡”,称拒绝道歉,让她去强制执行,看看是否能执行得了他。据悉,此案判决结果生效后,如果夏萨沙未按判决内容刊登致歉声明,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三次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夏萨沙负担。

编辑:ZHONG 责任编辑: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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