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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地区城镇化进程中耕地“占优补劣”现象亟待关注

2013-11-04 08:42:16  来源:人民政协网  作者:田忠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逐步加快,城镇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当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在江苏省一些沿海地区,为保证耕地占补平衡,一般利用滩涂围垦造田,用新增耕地置换建设用地指标。

但是,沿海滩涂围垦后作为补充耕地,虽进行了沟渠路等配套设施建设,但基础设施配套标准较低,且土壤盐碱度高、沙性重,农业基础条件极其薄弱。目前,由围垦形成的补充耕地只能在数量上保持占补平衡,而质量却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的水平。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达到面积与质量的双平衡,遏制“占优补劣”现象,必须多管齐下。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滩涂围垦后作为耕地,没有较大的投入,实际仍是荒地或低产田。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除考虑补充耕地的数量成本外,还应考虑质量因素。同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从农业重点建设资金、耕地占用税留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改良工作,还可以采取集资、贷款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为提高耕地质量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二、加强新增耕地的后续管理。通过明确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和种植管理的办法措施,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基层政府、企业单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新增耕地质量的改良力度,科学种植,合理耕作,逐年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生产率和生产水平。

三、针对目前重视新增耕地面积,而忽视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问题,建议同等对待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标准,进一步完善验收标准内容。在评定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占用耕地等级的原则补充耕地,确保补充耕地质量达到或超过被占耕地质量。若补充耕地质量无法达到被占耕地的标准,应按照折算等级,在面积上予以补足,切实防止“占优补劣”现象的发生。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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