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网讯:我国目前处在工业化、新型城镇化重要时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条例》作了解读。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治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导致暴雨内涝灾害频发;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公共安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达标率低;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负责人说。
为确保政府投入,《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严格城镇内涝防治责任
近年来,内涝灾害频发,城市积水问题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为解决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
负责人介绍说,条例规定,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条例》坚持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要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区应当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改造。《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条例》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规定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此外,《条例》要求严格城镇内涝防治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杜绝井盖伤人事件发生
近年来,井盖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井盖损坏,有的是因为被窃,也有的是因为拿掉井盖施工或检修时,未设立警示标志。
《条例》在加强井盖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负责人说,为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管理,《条例》作了4方面规定:机动车道路上的井盖,其承载力和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从事管网维护等作业的,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井盖。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