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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城镇化应保障农村特困户住有所居

2013-09-23 08:24:31  来源:人民政协网  作者:吴志林

城乡统筹网讯:在推进农村城镇化过程中,集中统一安置、拆旧房建新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是各地普遍推行的做法。对那些居住条件较好、拆迁补偿较多、家庭经济宽裕的农家来说,置换或者购置新房,重新安家不在话下。但是,对于那些居住条件简陋,尤其是那些蜗居茅草屋、防震棚的特困户,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寥寥无几,无钱买房成为拦路虎,进城安家落户谈何容易。

保障特困户住有所居,让农民共享发展红利,是推进城镇化亟待化解的一个现实难题。最近,笔者在江苏省宿迁市农村驻点调研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要想保障特困群体居住权,就是要让他们住有所居。比如,可以明确拆迁补偿“保护价”,让农民户户得益。草危房户、无房可拆户,无法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折算补偿金额,但是可以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以及原有自然村庄拆迁后,实施土地平整,增加耕地面积,推行农业集约化经营所带来的规模效益,应当给予合理的限价总额补偿。如笔者所在的宿城区,在推行成子湖周边3个贫困乡镇城乡统筹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对每个特困户的经济补偿最低不少于4万元,并在村干部、村民代表、特困户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多方见证下,为特困户开户储存在当地银行,这样就能保证他们“住有所居”。

还有就是可以建设一批廉租房,让特困户“拎包入住”。在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安置区时,按照实际需要,有必要配建一批小户型的廉租房,由当地政府花钱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品和家用电器,无偿提供给特困户居住。房屋产权暂归开发商所有,特困户享有永久居住权。如果特困户以后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可以按照当初统一设定的销售价格,取出存在银行的拆迁补偿款及其利息,通过购买获得产权证。特困户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等必需费用,从他们拆迁补偿专户存款产生的利息中扣除。

再有就是帮助特困户解决就业难题,让他们最终买得起房子。农民集中居住后,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特困劳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以后,有了稳定的土地流转收入,再加上享有的农村低保收入,以及在小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等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取得的报酬,收入比以前会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经过一段时间的资本积累,他们中的一部分就可以通过购房来彻底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颜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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