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网讯:近日,杭州、宁波、湖州等多个城市的部分企业推行“带薪高温假”,引发普遍关注,给燥热的酷暑增添了心灵上的清凉。如何保障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带薪高温假”有无借鉴意义,还需要哪些制度保障?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极端高温下的“带薪高温假”
极端高温条件下,部分企业推出的“带薪高温假”立刻引发各界关注。记者从杭州西湖电子集团了解到,从7月26日到8月4日,该公司近千名员工集体放“高温假”,这期间时间可以自由支配,而工资、高温补助等照常发放。
“除了新能源开发、保安等一些岗位不能离人以外,其他员工基本都放假了。”西子集团董事长章国经告诉记者,“‘带薪高温假’已经实施了五六年了,我们将假期安排列入年度生产计划中,有计划地推行高温假,并不影响生产。”
此外,宁波、湖州等多个城市部分企业也相继推行了“带薪高温假”,在网上引发不少网友羡慕。
“公司给员工放‘带薪高温假’,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减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章国经说,“而员工假期回来心情好,工作积极性也更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双赢。”
“带薪高温假”离劳动者有多远?
记者从杭州市总工会了解到,高温天气下,即使一部分企业落实了高温补助,但是对劳动者高温下的休息权仍难以做到有效保护。
高温补贴仅仅是用工单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实际上,劳动者高温下的健康权和休息权更需要被重视。
然而,“带薪高温假”并未形成一种明确的有法可依的机制。“放”与“不放”,多半是企业高层的权力。由于停产放假带来的成本颇高,多数企业不愿意舍弃利益为员工放假。
而作为劳动者,大都担心争取高温福利会威胁到自己的“饭碗”,从而主动放弃维权,而监管部门又不能及时发现,使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几乎处于无保护状态。一些城市出现的劳动者中暑死亡案例呈上升趋势。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专家杨建华认为,放“带薪高温假”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对于实在无法安排带薪假的企业,合理调配员工上班时间也是一种充满人文关怀的措施。
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仍需制度“护航”
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家品介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无“高温假”的相关规定,但是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则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杭州部分企业存在一定问题。”在对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进行调研、督察后,杭州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朱建维说,“比如个别建筑工地赶工期,让工人在最热时段赶工;有些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高温车间的隔热、通风等降温设施做得不到位等。”
“对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好的制度,更需要严格的执行,需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夏家品说。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