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则百姓安。乡村治理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地位。深度优化乡村治理是在广大农村扎实践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全面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阶段,必须坚持健全选人用人、决策推进、改革容错、民主监督等多元促进机制,推动乡村治理深度优化,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标准明确的前提下,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为乡村治理所不可或缺。要以正在开展的新一轮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为契机,明确排除各类不能、不宜当选人员,并以最大程度的公开、最大范围的公示以及最严格规范的选举,保障广大党员、村民、社员了解各类备选人员德行、能力等综合情况,选出能够真正为广大村民和所在村服务的可用之材。同时,要不断深化优化农村指导员、科技特派员以及各类下基层锻炼人员的选派、培养、使用机制。
健全决策推进机制。乡村治理是一系列做决策与抓落实行动的统一,容不得半点大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村级组织与村民代表及村民之间、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如何形成合理高效的决策推进机制,事关农村改革发展事业的成败。要坚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不动摇,带动、引领其他村级组织积极有效地参与各类村级事务的决策与落实。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健全行之有效的村民议事、乡贤参事机制,丰富议事参事形式,充分发挥村民、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健全改革容错机制。优化乡村治理是一个改革与探索的过程,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有法律法规层面对于乡村治理制度、模式探索的最大包容,也要各级各部门对基层组织创新乡村治理实践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要在一定范围内接受为村集体利益而出现的改革式出错,为广大村级组织负责人创造宽松的改革容错环境,建立健全良性的改革出错免责机制。
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强大的民主监督是深度优化乡村治理、保障村级组织高效运转与村民自治权利落实的题中之义与内在要求。要以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完善村民民主监督的内容、范围、渠道、形式等具体操作细则,强化民主监督的激励与保护机制,着力解决村民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的问题,推进村民对各类村务活动民主监督的落地。
作者:浙江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