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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出台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引 “电毒炸”量刑起点6个月

2021-08-13 01:42:10  来源:新华网

为统一全市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实现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简称《量刑指引》),《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将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量刑指引》确定了具体的量刑起点。对于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或者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将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彰显对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量刑指引》还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五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有利于提高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精准度。如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依次增加基准刑的40%、30%、20%以下。

在水生生物繁殖季节非法捕捞的危害程度明显高于其他时期。因此,为更好保护水生生物的繁殖、生长和发育,《量刑指引》将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时段(22时至次日6时)作为调整刑罚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此外,不同作案方式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量刑指引》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使行为人所受刑罚强度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相适应。

据介绍,就损害后果而言,以电捕鱼为例,其损害范围面积约为实际捞鱼区面积的9-16倍,这意味着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查获的渔获物(被抓捕前如果没有将渔获物倒入河流中)可能仅为实际受损鱼类的一小部分。据此,单凭渔获物重量或数量,难以准确判定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在量刑中应将渔获物作为重要情节而非最主要情节予以考量。结合实验结果,《量刑指引》根据渔获物重量、种类和受保护级别,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较为客观地反映渔获物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程度。

该负责人表示,该《量刑指引》汇集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实务经验和最新科研成果,对规范全市法院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推进全国法院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量刑规范化提供了“重庆范本”。(韩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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