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冠肺炎患者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重庆日报全媒体记者近日专访了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与社会研究所研究员丁新正。
重庆日报:如何看待对新冠肺炎感染者隐私权的保护?
丁新正:首先,自然人或者个人享有隐私权,而且应该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可能破坏他人隐私和隐私权的行为。
近段时间,成都、重庆的新冠肺炎感染者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恶意泄露、被恶意炒作,这类恶劣行为不仅与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明文规定相背离,也与国家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快法治建设进程的社会氛围格格不入。
重庆日报:哪些个人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该受到保护?
丁新正:一般来讲,在发生疫情等公共安全事件的特殊时期,有关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目的,需要依法公开一些信息。这就涉及到如何在公布个人信息与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术”。可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当事人或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个人行动轨迹,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接触的人群等。但对患者信息的公布应该慎重,在此前提下,可以公开患者或疑似感染者的年龄、性别、职业、与既往病例关系、患病情况、部分行动轨迹、密切接触者者数量等。
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个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像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以及亲属关系等,这些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应被公开披露。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重庆日报:个人信息或隐私被泄露后如何救济?
丁新正:一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收集或掌握的个人信息,要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应严格管理和技术防护,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被利用;若发现异常情况,要主动制止,及时有效地处理。构成犯罪者,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个人主动救济。个人既可以向网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反映、提供线索和控告,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若有明确的侵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