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近来,黔江区司法局采取五项措施,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审查制定主体。经过清理,全区共有包括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81家,各种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关、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制定权限。规范性文件内容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超越本级权限以及职能界定不清、职权交叉的事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防止重复执法。
审查制定程序。各部门起草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经过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部门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并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有意见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再提交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实施。
审查制定内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定、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的事项。
审查制定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语言、结构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条款设置、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内容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通讯员 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