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运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潘超
《法制日报》记者王阳
文物鉴定有两种方法
记者:什么是文物?什么是文物鉴定?文物鉴定有哪些具体方法?
张运书: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研究特定历史时期人类物质文化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载体。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变更、时代变迁与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文物鉴定就是鉴定年代、真伪、优劣、用途、质地、价值等。文物鉴定是一门极其特殊的实践型的学问,不是看几本鉴定书,看几件真品,买几件藏品就能学成的,它与每个人的自身条件和成长经历有密切联系,必须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对庞杂文物认识掌握的局限性和实践当中领悟能力的差别性,不同的鉴定专家对同一件藏品也可以给出不同的意见。加上花样翻新的造假手段,常常让鉴定专家们防不胜防。
潘超:“文物”一词,从最初“礼乐典章制度”的含义,历经“前代遗物”“古器物”“古物”“古董”“骨董”“古玩”等用语演变,现代以“文物”一词统称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
文物鉴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方法;另一种是现代科学方法。传统方法主要是“眼学”,即通过对文物形态与内涵规律的判断,用以鉴定文物。传统方法是在长期经验的积累与总结后,形成的系统性地鉴定不同类别文物的研究方法。传统方法的局限性在于,鉴定结果受鉴定者的受教水平高低、知识结构差异、经验积累程度、道德良心深浅等主观因素的影响。现代科学方法是借助于精密仪器,测定待鉴定文物的工艺、质地与年代。如文物断代的鉴定工作,通过考古地磁断代、铀系断代、放射性碳素断代、树木年轮断代与热释光断代等科学技术手段。虽然现有的科技鉴定方法在理论上已经很成熟,但对于实际应用而言,还远远不够完善。
鉴定市场既繁荣又混乱
记者:如何看待文物鉴定的现状?
张运书:古今中外,从来就不乏文物造假者,因而也就有了鉴别真假的机构存在,假东西自然会被发现,会被抑制。然而,在全民收藏时代,鉴别文物真假的机构也出现造假,鉴宝节目满天飞,鉴定专家层出不穷,参与造假、卖鉴定证书等新闻层出不穷。也就是说,如今抓贼的人也跟着偷东西,那就太可怕了。
文物鉴定是一项技术含量极高的工作,涉及考古、历史、物理、化学、生物等诸多学科。要求如此之高的专业工作,从事的人应当寥若星辰。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数百家从事有偿鉴定服务的机构,使得文物鉴定市场既繁荣又混乱。相当一部分所谓的鉴定家,缺乏扎实的文物古玩鉴定基本功,有的甚至上了几天培训班,混了一纸证书,便开始自称鉴定家出来赚钱。曾经的“金缕玉衣”虚假鉴定事件,就是文物鉴定乱象丛生极其典型的案例。
潘超:我国经济日趋发展,文物投资收藏市场每年都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发放文物鉴定资格证书的机构多、渠道乱、门槛低,导致“伪专家”满天飞。与此同时,真专家也做“伪鉴定”,因为出具“伪鉴定”后就算东窗事发,既无法律风险,也无经济风险。
文物鉴定,有利于文物的发掘、保护、展览、建档与流转等文化教育意义、政治宣示效应与市场经济利益的实现。但目前我国文物鉴定行业缺乏鉴定监督机制,鉴定机构设立缺乏准入机制,鉴定人员缺乏责任追究制度,民间收藏的鉴定市场基本处于无人管、无机构管、无法律管的“三不管”状态。
怎样治理鉴定乱象
记者:如何破解文物鉴定的市场乱象?
张运书:民间文物市场出现既繁荣又混乱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根深蒂固的国有文物管理思维惯式,造成了民间文物政策法规与民间文物领域实际的严重符合。
与此同时,法律的空白也成为影响文物收藏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的制约因素。建议调整文物法规的立法制定思路,改变文物保护法一法独大的文物法规格局,结合文物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文物法体系,调整制定文物保护、文物市场、文物鉴定三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对民间文物鉴定的法律规范和监督,同时对鉴定专家的资质、鉴定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予以严格规范。
潘超:文物鉴定之乱,病根在法律缺失和监管缺失,出路在于构建鉴定行业的诚信体系。当前包括鉴定环节在内的文物鉴定无门槛、无标准、无责任,民间文物流通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众多的鉴定机构只有工商执照,游离在文物部门监管之外,发生纠纷、打官司都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文物鉴定应该像医生、教师、律师等行业一样,建立专业资质认证体系,改变现在谁都可以自封“鉴定专家”的现状。
2014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就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指明了民间收藏文物的工作目标、任务与要求,但属于较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就有关鉴定专家的资质、鉴定程序、法律责任并未涉及,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因此,出台明确民间文物鉴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和规范管理机制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办法》就显得十分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