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供养 属地管理 适度保障 社会参与
(记者 谭登帆)今年初,黔江区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等基本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做好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工作。
规范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
据了解,此次特困人员范围界定为,具有黔江区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救助终止、动态管理等环节。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结束。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期间,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通知指出,从2016年7月1日起,黔江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今后将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标准及时调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但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政策。
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支出。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全区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同时,根据市上规定,凡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全区所有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实行一档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应按照殡葬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丧事办理由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丧事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特困人员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集中供养对象按每人5000元执行、分散供养对象按每人3000元执行。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相关部门要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同时,学龄前特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享受保教费、生活费资助。特困人员供养方式可采取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社工队伍为特困人员提供义务帮扶与照料服务。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机制
通知强调,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运行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从2017年1月1日起,将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管理费用按实际入住集中供养人数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给予预算安排,今后随救助供养水平的提高,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总额15%的比例预算安排运行管理经费。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养服务机构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并利用好各种平台,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编辑:微知 责任编辑:颜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