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23-61520695 举报电话:023-61520697

养狗今后不能再“任性”

2016-09-26 11:09:14  来源:黔江社会经济  作者:SystemMaster

即日起,黔江城区养犬“有规矩”

工作人员宣传城区养犬相关规定。

(记者 罗跃 文/图)为规范城区养犬,9月21日晚,黔江区公安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创卫办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联本报讯合执法组,在城区武陵水岸等地向“遛狗”、“养犬”市民发放了《黔江区城区养犬告知书》,就黔江城区养犬相关规定向广大市民作了说明。

城区养犬需定点免疫登记,办理养犬证明

根据《黔江区城区养犬告知书》上显示,城区养犬应当在区畜牧兽医局指定犬只狂犬疫苗免疫点进行免疫登记并携带免疫证明、标识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城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应遵守《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养犬人除了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防治犬只其他疫病。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当及时进行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

同时,饲养犬只应当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景区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只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犬外出时,需将犬装入犬笼或为犬只戴嘴套;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和赔偿责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立即清除。

将对不配合、不限期整改的养犬人追究相应责任

据了解,此次黔江城区养犬集中规范整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国庆节前夕,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发动,让城区养犬人全面知晓城区养犬相关规定;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将对城区不配合、不限期整改的养犬人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对流浪狗进行集中整治。

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就地捕灭。经过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养犬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有条件的养犬人,可以为所养犬只办理犬只相关责任保险。

据悉,黔江区城区犬只狂犬疫苗定点免疫点有四处:恋崽缘动物医院(城东街道伴山国际金街)、恋崽缘宠物美容院(城西街道彩虹路)、博爱动物诊所(城东街道光明路)、它家宠物美容(城东街道县府街)。

编辑:微知 责任编辑:颜劲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11-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农家科技、城乡统筹发展网 版权所有
主管单位:重庆出版集团  主办单位:重庆农家科技杂志社有限公司  城乡统筹发展研究中心
协办单位: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城乡统筹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7001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出证(渝)字第002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渝网文(2016)4551-030号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01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6 渝ICP备10015940号-1 技术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网